處女膜如何被當成物質 定價20萬實是無奈的荒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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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0日 09:14 法制日報 | |||||||||
編輯同志: 南寧市三塘鎮那垌小學教師梁宏賢涉嫌強奸、猥褻14名小學生一案將于今年11月1日進行一審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于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支持對物質損失的賠償請求,精神損害并不包括在內。對此,代理律師試圖突破對“物質”的現有定義,提出處女膜也是物質,給每個處女膜“定價”20萬元(10月19日南方都市報)。
給處女膜“定價”20萬元,初看實在是荒唐:在某些人眼中代表貞操和純潔的處女膜,如何被當成物質明碼實價?但是,當我們認真審視給處女膜定價的背后就不難發現,這其實也是無奈的荒唐。 年僅14歲的小學生被強奸、猥褻,對這些未成年的孩子們來說,受到的傷害巨大,甚至可能會影響她們的一輩子。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由于小學生被強奸只是受到精神傷害,并未涉及到“物質”的損失,國家的法律就不可能支持她們的精神損害賠償。于是,通過“物化”處女膜從而獲得賠償,實在是律師無奈的選擇。 生活在社會上的自然人,既有物質的追求,更有精神上的享受。而對于這類極易在一個人成長中留下噩夢的強奸、猥褻案件來說,當事人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在一定程度上甚于物質上的損傷。如果只對受害人的物質損失進行賠償,而對其精神損害不予考慮,只能使受害人感覺“雪上加霜”,對法律來說,其保護受害人生命健康的功能也是殘缺不全的。 事實上,精神損害是一種現實的損害,但卻不以物質形式存在,對人身損害賠償,本來就應該包括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因為,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填補損害、撫慰精神和懲罰侵權的功能,對于精神損害進行賠償,更是一個法治國家對人身自由權的尊重,是保障生命健康權法律的延伸和完善。在民事上對精神損害給予金錢賠償,不但可以體現受害者的人身價值和尊嚴,更有利于懲戒加害方的侵權行為。 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人們對于精神生活的追求,在某些時候甚至超過了對物質生活的追求。而對受到傷害的當事人給予精神賠償,不但有利于對公民權益的全面保護,也有利于實現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而給處女膜“定價”的荒唐事,實質上是化人為物,是無視人格的尊嚴。法律對精神賠償的原則不確立,類似的令人尷尬的荒唐事依然會發生。 湖北省襄樊市鐵路供電段 高君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