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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為每年損失近六千億元 信用立法迫在眉睫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20日 09:07 法制日報

  方圓觀察

  本報北京10月19日訊 記者張英華 實習生王淑麗 “我國的信用缺失情況非常嚴重,每年因逃廢債務、合同欺詐、產品質量低劣或制假售假等失信行為

  而造成的各類損失就超過5855億元!”在日前北京大學召開的“信用體系建設與區域
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與企業信用”高層論壇上,國家發改委信用研究中心透露出這個觸目驚心的數字。據相關部門統計,在我國,只有20%的交易通過信用完成,大多數仍處于現金支付的階段。而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我國企業的平均壞賬率在5%至10%左右,企業年壞賬總額約近萬億,比美國企業0.25%至0.5%的平均壞賬率高出10到20倍。然而,令人遺憾的是,目前為止,我國信用建設立法還是空白。對此,參加論壇的有關專家建言,我國加快信用立法迫在眉睫。

  “沒有專門的信用立法,是造成我國信用環境惡化的關鍵原因,”中國市場工作協會信用工作委員會主任趙鳳梧告訴記者。目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起來了,但在這其中存在著巨大的不對稱,那就是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相應的法律建設的不對稱,國家層面上的圍繞信用建設的專門立法還是零,對于信息開放、失信懲戒等信用管理的關鍵環節缺乏法律保障。由于缺乏立法,使失信企業有多種途徑逃避債務,法律無法對失信行為進行制裁,企業非但不怕失信,還利用失信的低成本賺取巨額利益。

  為此,專家們一致建言,我國必須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立法建設。參加論壇演講、多年從事信用管理法律服務的北京廣住律師事務所信用管理部主任鄭繼軍認為,因為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所以我國可以將有關信用的大部分問題通過一個立法解決,即由人大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信用法》,而盡量避免走若干個行政條例的立法形式。這樣做,既樹立了“信用法”的法律地位,而且可以一攬子地解決我國市場信用問題,加速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推動我國的信用經濟發展。

  鄭繼軍指出,一個國家的信用體系主要由金融信用、企業信用和消費信用三部分組成,這三大信用構成國家信用的基礎。信用立法應能解決以下幾個重要問題:

  首先,要有效促進信息市場的建設和發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信息持有機構開放信息渠道,保障企業無障礙地獲取各類征信數據;其次,應當通過鼓勵、支持、懲戒等方式引導企業的信用意識,鼓勵和支持信用服務行業的發展,幫助和指導企業的信用機制建設;另外,應充分保障和支持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并明確以優惠、優先、稅收減免等政策支持方式肯定信用價值,以權益限制、行政處罰、聲譽損毀等方式懲戒失信行為,充分發揮信用管理的調控職能。

  具體的說,信用立法至少應包括以下一些法律規定:一是開放各類征信數據,確定開放標準,保證征信數據可以合法取得或傳播;二是設定對失信行為的綜合懲戒措施,如對失信人進行權益限制,設定刑事罰責(惡意舉債罪)等;三是規范信用服務市場,設定參與主體的標準、條件、規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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