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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出租車空駛費違反商業原則 是否取消惹爭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8日 10:03 法制日報

  傅新

  備受關注的“出租車空駛費案”一審迎來了敗訴的結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14日以無法律依據為由,一審駁回了乘客熊武狀告出租車公司要求返還5元“空駛費”的訴訟請求。

  向乘客收取“空駛費”,是包括北京、上海、廣州等許多城市出租車行業的通行做法,其依據來自國家發改委和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乘客熊武敗訴,是因為出租車公司依據有關規定收取“空駛費”,行為并無不當,起訴出租車公司屬于主體不符。在筆者看來,出租車“空駛費”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從經濟角度分析,出租車行業收取“空駛費”違背了最基本的商業原則。

  乘客乘坐

出租車,如同商業上的買賣,應該堅持公平交易、等價交換原則。按此原則,乘客乘坐了多長時間、多少路程的出租車,就應該按照其實際“消費”的時間和路程付費。至于乘客下車之后,出租車能否接到生意、是否處于“空駛”狀態,則與乘客沒有任何關系,乘客自然不必為其沒有“消費”的時間和路程埋單。開出租車也是做生意,做生意經常會“竹籃打水一場空”,開出租車,空駛也是正常的。而且,如果在向乘客收取“空駛費”之后,出租車馬上又接到了生意,沒有空駛,之前收取的“空駛費”是否應該退還?這又是一個問題。

  出租車“空駛費”,是在乘客乘坐一定路程(北京為15公里,上海為10公里)以上開始收取。這意味著乘客“消費”得越多,單價越貴,這同樣違反了基本的商業原則。我們去旅館住宿,住一個晚上200元,如果包住一個月,旅館就可能給我們打折;在街頭買水果,買一斤是原價,如果買十斤就可能享受到優惠,打折或者多加幾個水果。這些做法,是人們在商業活動中長期形成并被普遍遵守的“習慣”,可到了出租車這里,卻反其道而行之。

  總之,筆者認為,明顯違反基本商業原則的出租車“空駛費”,應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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