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國道討薪”隱藏責任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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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7日 10:48 紅網 | |||||||||
“老板帶著一幫高管逃跑了,欠我們的150多萬元工資也沒了蹤影。”從15日上午9時開始,廣州白云區旺崗村某鞋廠工人張華(化名)和300余名工友堵住廠門口的106國道,討要被欠4個月的工資,導致106國道該路段大面積堵車,直到10時30分左右,防暴警察才強行將道路疏通。(10月16日《新快報》) 我認為這起勞資糾紛的背后,隱藏著責任缺位。工人們會被欠下150萬元工資,這絕
針對農民工屢被欠薪的痼疾,早從去年12月1日起就已經“有藥可治”。新實施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如是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然而,該廠工人的工資居然被欠了4個月,筆者禁不住要問一句:在這4個月的時間里,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果真按條例履行份內的職責了嗎?倘若做了相應的工作,工人們又何以會被氣得“發瘋”? 過去農民工一再被欠薪所困擾,法律法規沒有相應的解鈴之道,勞動監察部門懈怠還說得過去。現在相關的法規已經白紙黑字擺在那兒了,農民工們還得為著討薪而堵路而上訪而自殺,這怎么說都是相關部門的失職。職能部門不作為,該承擔怎樣的責任,是否該為農民工最終無處追討的工資買單,我看在新形勢下應該成為研討的命題。失職也不用付出任何代價,那么新條例出臺了,對農民工而言又到底有多少實際的意義? (稿源:紅網) (作者:廖祖笙)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