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空駛費明顯違反基本商業原則 應該取消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7日 10:41 河南報業網-大河報 | |||||||||
傅新 備受關注的“出租車空駛費案”一審迎來了敗訴的結果,北京豐臺法院近日以無法律依據為由,一審駁回了乘客熊武狀告出租車公司要求返還5元“空駛費”的訴訟請求(10月15日《京華時報》)。
向乘客收取“空駛費”,是包括北京、上海、廣州等許多大城市出租車行業的通行做法,其依據來自國家發改委和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乘客熊武之所以敗訴,是因為“出租車公司依據有關規定收取‘空駛費’,行為并無不當,起訴出租車公司屬于主體不符”。在筆者看來,出租車“空駛費”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從經濟角度分析,出租車行業收取“空駛費”違背了最基本的商業原則。乘客乘坐出租車,如同商業上的買賣,應該堅持公平交易、等價交換原則。按此原則,乘客乘坐了多長時間、多少路程的出租車,就應該按照其實際“消費”的時間和路程付費。至于乘客下車之后,出租車能否接到生意、是否處于“空駛”狀態,則和乘客沒有任何關系,乘客自然不必為其沒有“消費”的時間和路程埋單。開出租車也是做生意,做生意經常會“竹籃打水一場空”,開出租車,空駛也是正常的。而且,如果在向乘客收取“空駛費”之后,出租車馬上又接到了生意,沒有空駛,之前收取的“空駛費”是否應該退還?這又是一個問題。 出租車“空駛費”,是在乘客乘坐一定路程(北京為15公里,上海為10公里)以上開始收取。這意味著,乘客“消費”得越多,單價越貴,這同樣違反了基本的商業原則。我們去旅館住宿,住一個晚上200元,如果包住一個月,旅館就可能給我們打折;在街頭買水果,買一斤是原價,如果買十斤就可能享受到一定優惠,打折或者多加幾個水果。這些做法,是人們在商業活動中長期形成并被普遍遵守的“習慣”,可到了出租車這里,卻反其道而行之,坐10公里是原價,坐20公里就要在原價的基礎上加收50%,難怪一些精明的上海人想出了“妙招”:若要去一個20公里遠的地方,就分段兩次打車,打兩個10公里比打一個20公里的車,恰好可以節省6元錢。 關于出租車“空駛費”,其“起收里程”同樣值得關注。比如在上海,10多年前,在上海中心城區打車行駛10公里,所到之處也許就是城鄉接合部,出租車確實可能要空駛返城。而如今,上海的城區面積在迅速擴大(其他城市也一樣),從市中心打車行駛10公里,可能只是剛過內環線,那里依然是熱鬧繁華的市區。再加上人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提高,經常坐出租車的人越來越多,出租車行駛10公里后基本上不存在“空駛”問題。而上海出租車“空駛費”的起收里程,仍然是10多年前的“老皇歷”,其不合理性日漸彰顯。再反觀廣州市,從2004年11月開始適時調整了“空駛費”的起收里程,由原來的15公里改為35公里起收,受到了市民的一致稱贊。 總之,筆者認為,明顯違反基本商業原則的出租車“空駛費”,應該取消;如果在短時間內無法取消,各城市也應該依據本地情況,延長“空駛費”的起收里程,讓大多數乘客不必再為這個莫明其妙的“空駛”埋單。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