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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問責為何難以奏效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4日 09:50 法制日報

  從2003年“6·23”審計報告到2004年“6·28”審計報告再到今年“9·28”第3號審計結果公告,可以說在披露的問題中,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問題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特別是今年“9·28”發布的第3號審計結果公告,披露了國務院32個部門預算執行出現的問題。據記者粗略統計,32個部門共涉及問題資金超過百億元,且無一部門“干凈”。

  例如,民航總局私設“小金庫”,累計金額8784.33萬元;空管局違規購置辦公樓并轉
移資產,有關人員涉嫌私分公款。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1.1億元預算資金成為呆壞賬;對外投資開辦公司損失1190萬元。國家物資儲備局借出物資14.04億元逾期未收回;用儲備資金7600萬元購買股票;投資房地產等造成損失6287.85萬元;提供擔保造成直接或潛在損失5120萬元……

  其實,每次

審計報告也好,公告也好,披露的此類問題已是屢見不鮮,但是,真正被追究責任的又有多少呢?

  只查問題,難以追究責任。在連續2年3次,集中披露了中央政府部門的預算執行問題后,人們對此已顯露不滿,要求對有關責任人特別是有關官員問責的呼聲日益強烈。

  說到責任追究,李金華審計長在今年“6·28”審計報告中就指出,“落實管理責任,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損失浪費問題,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月29日,在10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的分組會上,人大代表的建議更是尖銳,代表們一致指出:“只有糾正得越快,國家的損失才能越小。”“對審計出的問題責任追究要到位,監督管理要到位,整改落實要到位。”他們同時發出建議:“凡是沒有認真整改的單位,要對領導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就在

審計署發布“9·28”審計結果公告的前一天,李金華審計長應科技部黨組邀請到科技部做報告時強調指出:“要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出了問題不能簡單處理了事,要建立起責任制、問責制!

  那么,責任追究到底難在哪呢?帶著這個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財稅金融法研究所所長、教授劉少軍及副教授楊萍。

  本報記者 郄建榮 見習記者 劉洋

  導致責任追究難有諸多原因

  “沒有責任就沒有法律!眲⑸佘妼τ浾哒f。

  劉少軍認為,目前,我國對違反預算法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還存在很多問題。他把這些問題簡單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我國的預算法規定非常籠統,因此法律責任很難細化;二是我國預算編制質量很低,使得修改預算成為經常性的行為,而預算法只規范重大的預算調整,一般性的預算調整根本未納入預算法調整范圍,因此對一般性的預算調整也很難追究法律責任。

  劉少軍說,完善的預算法以及法律責任的追究是以清晰的財權、事權劃分為基礎的,而這些在我國還遠未實現。我國正處在改革過程中,國企改革的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事業單位體制改革也還未結束,很多問題還是要靠財政解決。比如很多金融企業經營困難,由中央銀行再貸款,這本質上還是由財政解決。因此,現階段預算法律責任的追究是很困難的。

  劉少軍認為,責任追究還存在深層問題。我國行政存在權責不清的問題,行政扮演著“救火隊”的角色,負責處理社會出現的各種緊急事態,因此它的資金使用不可能很死,而是很靈活的,這也是造成預算很難剛性化的一個原因。對于這些問題,此次預算法修改很難解決。

  問責規定僅三條且未落實

  楊萍也向記者談了她的看法。

  她說,預算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僅有3條,即第73條、74條和75條。楊萍說,就是這3條規定也從未落實過。

  她對這3條規定逐條進行了分析。

  楊萍說,第73條規定的是違反預算調整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從邏輯上推理,我們先看有關預算調整的規定是否合理,F實中,無論中央預算還是地方預算,年年都有調整,而這些調整大都沒有依法進行,擅自調整預算的數目太多了,擅自調整預算的政府部門也太多了。最終結果就是“法不責眾”。

  她認為,“法不責眾”的主要原因在于法本身。她說,我國預算法從整體上看,太粗線條了,預算本身的質量很低,因此每級政府在執行預算的時候都不斷變更,預算是經法律批準生效的,但現實中有那么多人不尊重預算,就應該對法律進行反思了。

  第74條規定的是擅自動用或挪用國庫庫款的行為,現實中也是發生的多,處罰的少。

  第75條的規定與2000年開始的部門預算改革不符,已經滯后了。

  楊萍說,現實中大量存在隱瞞預算收入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相關。我國現行的財政返還制度很不規范,返還的數額以1993年的數據為基數,并未認真考察預算單位具體的情況,導致很多地方政府隱瞞預算收入。因此,預算法的問題并不單純是預算法本身的問題,它跟整個社會制度都有關系。

  楊萍建議說,實際上,預算法每規定一個條文,都應該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規定。比如,預算管理職權問題,預算法規定了各機構的管理職權,但在法律責任部分對不正當行使預算職權的行為并沒有相關規定。

  刑法相關規定仍是空白

  劉少軍特別談到,對于預算法律責任的追究,我國刑法也沒有相關規定。他明確表示,對于那些給國家財政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應該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楊萍也認為,預算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責任形式太輕了,3條都是僅僅規定了行政責任,刑法上也沒有規定違反預算法的刑事責任。因此,違反預算法的行為,最高責任就是行政責任,處罰過輕,規定太空泛,不具體。

  針對“9·28”第3號審計結果公告,楊萍說,它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有一些我們可以在預算法中找到處罰依據,如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未經批準變更預算等等。但是,還有一些問題,我們不能在預算法中找到處罰依據,比如,預算資金未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有些部委在實行部門預算改革后,它們一方面作為中央部門,有自己的部門預算,另一方面

財政部另外再劃撥給這些部門一塊資金,由它們再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配。在這些部門有了一定的財政分配權之后,往往存在濫用分配權力的問題,如該撥付的預算資金不撥付等。但這些問題都是改革過程中不能避免的,就此很難追究法律責任,也沒有追究的法律依據。再比如,未嚴格履行基建程序安排項目建設資金,也沒有追究的法律依據。

  專家提出,除了在修改預算法時,進一步細化、明確責任追究的條款外,還應在刑法中增設違反預算法的罪名,規定違反預算法的刑事責任,這樣才能從行政、刑事上制約、遏制違反預算法的行為,并最終讓嚴重違反預算法者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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