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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優(yōu)先”莫要“撿了芝麻,丟了西瓜”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1日 12:01 紅網(wǎng)

  深圳市紀委制定的《市紀委處理群眾署實名舉報暫行辦法》已于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guī)定,對屬于紀檢機關管轄范圍的署實名舉報,受理部門應在收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情況告知舉報人。確定為本級紀檢機關辦理的署實名舉報的,一般應在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辦結。(10月10日《南方都市報》)

  對于實名舉報,該《辦法》有著詳盡的規(guī)定和周全的處理方法;而對于匿名舉報該
如何處理,該《辦法》卻語焉不詳。不難想象,優(yōu)先處理實名舉報同時也意味著延后處理匿名舉報或者干脆予以擱置。令人倍感憂慮的是,由于《辦法》沒有規(guī)定對匿名舉報的具體處理方式,這標示著主管部門沒有義務對這些舉報進行處理,沒有了制度的硬性約束,處理與否全憑工作人員個人的喜好和心情。如此一來,大量的匿名舉報必將束之高閣、難見天日,一些巨貪、腐蠹也可能因此仍然逍遙。

  實名舉報優(yōu)先處理其實早已紀檢部門對待舉報的潛規(guī)則,深圳的《辦法》不過是將潛規(guī)則公開化、透明化罷了。然而,對待實名舉報與匿名舉報的處理為何要厚此薄彼呢?在管理部門看來,一些匿名舉報經(jīng)查純屬子虛烏有和誹謗,完全是舉報者為了達到不可告人的個人目的;實名舉報較之匿名舉報真性更高、價值更大,而且有據(jù)可查、有線索可循,這可以省去大量的前期調查和求證過程,便于最后的處理。因此,紀檢部門在處理舉報材料時,重視匿名舉報而輕視甚至忽視匿名材料。這一優(yōu)先原則使得一些“聰明”的匿名舉報者不再匿名而是用假名以博得有關部門的重視。

  應該指出的是,如同實名并非真名、實名舉報并非等同真實一樣,匿名也并非虛假的代名詞。舉報者之所以匿名最根本的考量不是為了逃避責任,而是規(guī)避被舉報者的打擊報復,合理的保護自己。眾所周知,被舉報者往往具備一定的背景,相對于舉報者他們屬于強勢群體。另一方面很多接受舉報的紀檢部門缺乏像美國《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的記者在“深喉”事件中所體現(xiàn)出來職業(yè)精神和保密意識。舉報材料往往并不是被直接處理而是被層層批復,最終到達舉報者的所在地,而舉報材料中的個人信息則可能被“神通廣大”的被舉報者獲知,這樣一來,舉報者遭打擊報復將不可避免。點擊網(wǎng)絡資源,不難發(fā)現(xiàn)因為舉報而被打擊報復的例子比比皆是讓人觸目驚心,因為舉報省委書記程維高,郭允光竟遭無端迫害長達八年之久。試問這樣的環(huán)境有幾個人敢以真名舉報?非不為,是不能也!

  鑒于被舉報者復雜的背景和強大的權勢,所以很多關系重大的舉報都是舉報者以匿名的形式舉報的。如果按照深圳的《辦法》對此類舉報延后處理或不予處理,那么腐敗蠹蟲必將難以被及時的揪出來,這于國于黨于民都害莫大焉。筆者認為,處理舉報材料的先后順序不應以實名與否為標準,但凡事得分個輕重緩急,因此,應根據(jù)舉報事件的惡劣程度、利害關系、影響大小、波及范圍等方面予以通盤考慮。一味的強調實名舉報的優(yōu)先處理原則更可能“抓小放大”造成“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窘境。

  (稿源:紅網(wǎng))

  (作者:傅毅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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