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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離必審”何以止于“縣處級”?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10日 10:08 紅網

  據廣東省紀委等7部門日前聯合在廣州召開全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會議透露,2000年至2004,全省各級審計機關共對10772名領導干部進行了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共查出違規資金353億。廣東省委要求,2006年起,對縣處級以下黨政領導班子主要干部要做到逢離必審(據10月9日《南方日報》)。

  10772名領導干部違規金額達353億,平均每位違規327萬元!考慮到一些干部未違規
,有一些違規行為未能被審出來,綜合諸因素可見,廣東的一些領導干部涉嫌違規資金的情況有多嚴重!

  離任

審計,是對“過去時”的經濟行為的一種審查,是事后監督,已經是屬于亡羊補牢的行為,不過,即使是無法挽回經濟損失,追究一下領導責任,以儆效尤,也比過去不審計、不追究好一些。可是再看廣東有關方面的規定——“對縣處級以下黨政領導班子主要干部要做到逢離必審”,未免讓人有想法:縣處級以上的領導干部離任為什么不必審?

  是不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覺悟更高,更能遵守各種行政規章制度?權力并不能帶來智慧與覺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縣處級以領導干部比下面干部的更勤政廉政。事實可能恰恰相反,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位更重,權更大,可以支配的資源、資金更多,違規的可能性與危害更大,對他們更應該進行嚴格的審計,不但離任時要審,任內也要審;不只要審一次,而且要經常審,只有嚴格的、及時的監督才能讓他們有所畏懼,才能把違規甚至腐敗的風險降到最低。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社會精義所在,在行政法規面前“官官平等”是現代行政的倫理,而離任審計止于某一級領導干部,更高級的、更有可能違規、違規后果更加嚴重的干部卻可以跳出圈外,是新版“刑不上大夫”,是與法治社會、依法行政格格不入的、典型的特權思想。這種只規范他人行為的規章制度既造就了一批為所欲為的“法外公民”,就像原山東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所說的“官做到我們這一級,也就沒有人管了”,更不能服眾(尤其是被圈在內的干部),因此也就不可能產生真正的效果。

  可惜,這種規定還不獨在廣東。在網上搜索鍵入“離任審計”,可以發現全國不少地方均都有相關規定,有的是縣處以下,有的是鄉鎮官員……更有甚者,某地居然規定“將對58歲以上省直地廳級干部進行審計”;不獨此項規定,有不少政策,都是這種思維的產物,如財產公開、問責制、競爭上崗等等。

  我們經常把建設法治社會、法治政府掛在嘴邊,那是否應該把規章制度面前“官官平等”也列入其中呢?

  (稿源:紅網)

  (作者: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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