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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接受輿論監督需要機制保障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09日 18:25 新京報

  北京市政府通過其官方網站正式發文,要求全市國家行政機關進一步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尤其對接受新聞輿論的監督提出了機制化的要求。

  北京市規定,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要“指定專人關注新聞媒體的報道”,對主要新聞媒體的批評性報道,以及群眾通過主要媒體反映的有關公共安全、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及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在2個工作日內向本部門負責同志報告”,責成有關方面迅速調查
、核實、處理,并將情況報市政府督察室,“對處理不積極、不及時的要通報批評”。

  這個規定的亮點在于,它不是原則性地、籠統地提出要重視新聞輿論監督,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對一些細節進行了明確,比如“專人關注新聞報道”、“2個工作日內匯報”等,這就使得輿論監督成為了政府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沒有人關注新聞報道、或者逾期沒有報告處理,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這就容易避免出現“外面輿論鼎沸、內部渾然不知”的尷尬情況。

  政府離不開輿論監督,接受輿論監督是對政府的剛性要求———這樣的理念正在成為一種共識。也正因此,中央強調要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也要求“進一步擴大公民、社會和新聞輿論對政府及其部門的監督”。但是,對待輿論監督,也總有一些“不和諧的音符”出現。有的地方,采用或明或暗的方式應付和對抗輿論監督,如前時新華社披露的有地方設立所謂的“控負”機構等;也有的地方會在文件里簡單地寫上“重視”的條款,但是如何重視、不重視應給什么處分,都沒有詳細的規定,這樣最終將使接受輿論監督變成一紙空文。

  政府接受輿論監督需要機制保障。這樣的機制包括:人力安排,要有專人做好信息收集和報告;程序設置,對輿論監督事件有一套科學的、有效率的處理程序;反饋機制,對輿論監督事件的處理過程要及時向公眾和媒體通報,征求公眾對處理結果的意見;問責機制,對那些忽視甚至排斥新聞輿論監督的工作人員施以怎樣的行政處分,等等。

  以這樣的理念來看北京市接受輿論監督的規則,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它在接受輿論監督的機制建設上邁開了不小的一步,顯示了正確對待輿論監督的勇氣和信心。

  當然,這個規定也有有待完善之處。比如,要求各部門將處理情況報告“市政府督察室”,通過內部督察固然不可缺少,但同時是否也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發出報道的相關媒體呢?如果媒體能夠及時將處理的情況進行通報,似乎更能加速事件的解決,安定人心,實現政府和公眾的良性互動。

  還如,北京市要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由新聞發言人通報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公布北京市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情況、政府重大決策、重大突發事件,以及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這里的“適時召開”顯然比有的地方規定的一個月甚至三個月“定期召開”要進步許多,但是,以“新聞”規律來作為新聞發言人的職業要求,似乎用“及時”更貼切,甚至還可以作出更詳細的時間上的規定。這不僅是一個詞匯的不同,更是理念的取舍———“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就在于要把事件的發生和處理的全過程主動公開,是根據事件的進展情況來決定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時機,而不是由新聞發言人的主觀判斷來決定召開的時間,這樣很容易陷入“有了結果再公布”的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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