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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機會均等是最大的公平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09日 01:00 中華工商時報

  朱四倍/文

  世界銀行在全球同時公布的《2006年世界發展報告》認為,公平性應成為所有發展中國家成功減貧戰略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世界銀行將公平性定義為人人機會均等。報告說,公平性不僅本身是目的,而且公平性往往刺激更多和更具成效的投資,從而導致更快的經濟增長。

  筆者以為,世界銀行將公平性定義為人人機會均等,對于處于轉型期社會的我們來說,有不少啟示意義。機會均等已經成為現代意義上社會公正的一項重要理念和準則。它是同現代化進程和市場經濟相伴而生的。其主要含義是指生存與發展機會起點的平等和機會實現過程的平等。

  如果背離機會均等,就有可能在擴大一部分社會成員享有的機會資源的同時,剝奪另一部分社會成員的機會資源,限制了這些社會成員的發展前景。為什么要追求機會均等?曾經有學者在談到最富有的10%的美國家庭擁有的財富,超過其余90%的家庭擁有的財富的問題時說,盡管有關于蓋茨、佩羅這些現代成功者的報道,但最近的研究報告還是表明,窮人變成富人仍然是經濟的例外情況,而不是規律。雖然許多大門和許多獎賞向有才能的人開放,但富人或窮人更可能是代代相傳,而且肯定是年年如此。事實證明,越是處于較高等級的人就越有可能更上一層樓,即上升到更高的社會等級;反之,越是處于較低社會等級的人就越受限制,他們上升到較高的社會等級的可能性就越小。有關學者對上世紀20年代、50年代和60年代英國財產繼承問題的研究表明,財產繼承狀況變化不大,即富戶的財產傳給下一代,下一代之所以有錢,主要由于他們有一個有錢的父親。而不是因為“機會平等”給了他展示才能的機會,使他由窮變富。這些現象和事實的存在,足以說明追求機會均等對于個體的重要性。

  筆者以為,當下,我們有足夠的理由認為,起點公平與機會均等是最大的社會公正。正義論大師羅爾斯認為,一個社會所應該具有的倫理選擇必須要考慮社會中最不幸的人他們的社會機會。只有機會均等的社會才是公平的社會。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盡管社會各界和弱勢群體都在不斷呼喚機會均等,呼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機會均等原則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決。由于社會總資源和總財富的有限性,由于改革過程中各個方面法律和制度的缺位和不健全,因此出現了種種不公正待遇和不平等的機會,進而導致了在就業、任職、參政、受教育、受國家救濟等等一系列的機會不平等和權利不平等。從20世紀80年代的“官倒現象”,到90年代的“權利資本化”、“內部人控制”,和由此導致的國有資產流失,再到今天人們意見最大的“行政性行業壟斷”,乃至

股票市場上比比皆是的“黑幕”交易、操縱行為,大家不難發現,在我國經濟的轉軌和發展過程中,“起點不公”并不是偶然現象,而是一種“常態”。我國貧富差距在很大程度正是這種“起點不公”所造成的。

  我們知道,源于機會不均等的經濟不平等,比機會均等時出現的經濟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機會平等在現代社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社會應該為個體提供一種平等競爭的公平環境,提供必要的選擇權利和發展前景,只有這樣,才能激發社會的活力,提高社會的文明程度和發展質量。(9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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