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立法:科學應大于民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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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0月08日 10:35 中國經營報 | |||||||||
9月27日,被認為是“民主立法觀念飛躍”的全國人大首次立法聽證會——個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聽證會在京舉行。六成陳述人認為1500元個稅減除標準偏低!傲⒎犠C”固然是立法科學和社會民主的體現,但我認為個稅減除標準的聽證結果應當只是作為個稅修改的一種聲音,而不應作為一種依據。在這個問題上,科學立法應高于“民意”立法。 聽證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的立法聽證制度是從國外移植過來的。給我們印象最深的是幾年前一律師狀告鐵道部春運漲價案件,從那時起“聽證”開始熱起來,到后來我國開始有了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對于我國的立法來說是件好事,但不是哪部法律的修改和設立都適合大張旗鼓地搞聽證。首先,從聽證人員的構成看,國外的聽證人員是由真正代表各利益階層的代表組成的,利益代表應當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專業知識;而我國的聽證人員一般是從自愿報名的人員當中選拔出來的,由于專業知識的缺乏等原因,其表達的思想往往憑主觀,并不能代表某一利益集團。這一現實表明中國的立法聽證制度有待完善。 其次,有些法律的專業性很強,需要大量科學論證,立法聽證只能作為一個參考。即使某一天我國立法聽證制度完善了,也應當以科學立法為前提和基礎。畢竟國家和社會的最終利益還得由國家來協調和把握。當然,對于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制定,立法聽證效果會更好。比如近期北京市對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的修改舉行的聽證會就非常成功,既滿足了民意,有體現了立法的科學性。而個稅制度的專業性很強,聽證會最多解決收入公平問題的一小部分,但個稅制度還有許多其他功能。 科學立法更重要 對于個稅的科學立法,還應當全面考慮個稅法修改的原則和目標:促進公平和增加財政收入。此外,我們認為還應該增加一個“社會調節功能”的目標,并且三個目標和功能應當共存和相互協調。國外在個稅制度上,就相當多地考慮了社會功能,比如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僅考慮個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視家庭其他成員尤其兒童的數量情況。我國在確定個稅時是否應當以家庭年或月人均收入來考慮,而不是以單獨個人收入來考量,這樣既可以促進實質公平,又可以解決社會問題,如兒童的撫養和老人的贍養,促進婚姻家庭的穩定。 個稅的科學立法,還體現在稅率應當隨著社會目標的需求的改變而改變,而不是一成不變的,如德國每年都要對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比例進行調整。 個稅的科學立法,還要求國家將個人的其他收入也納入征收范圍,并加強監控力度。如日本《所得稅法》規定,對于日本境內的居住者而言,除了固定的工資收入之外,稿費、投資分紅、受贈、繼承、土地和房屋的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須納稅。日本政府還建立了一整套科學、完善的稅賦征收、稽查制度和稽查隊伍,對偷稅漏稅者嚴懲不貸。 科學立法,還在于調節過高收入是個稅立法重點。目前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個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斷加大。目前中國基尼系數已經超過0.465,逼近0.47,將達到國際警戒線,因此,應通過個稅調節過高收入。如美國高收入者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美國政府每年巨大的財政來源主要是靠占人口少數的富人交納的,而不是占納稅總人數絕大部分的普通工薪階層;法國的稅收主體也是高收入者。 最后,回到本次稅收減除標準問題,我們認為既應當考慮我國城鎮居民的人均收入,也要考慮各地的實際情況,由國家指定一個起征點范圍,再由地方自己制定。2004年,我國城鎮就業者平均月收入達到了1600元左右,鑒于目前我國普通家庭在教育和住房的高投入,可以適當提高起征點,并把征收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 作者為北京WTO事務中心法律部國際法學博士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