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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加息與借款人利益的讓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9日 01:00 中華工商時報

  郭偉/文

  銀行加息尤其對于與廣大民眾息息相關的房貸一直以來都屬于社會熱點問題,筆者認為主要是銀行提供的格式化的貸款合同存在嚴重制約貸款購房人的權利的條款,銀行現行的計息方式、償還方式和單方加息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損害貸款購房人權利的客觀事實。

  從眾多的貸款購房人使用的銀行提供的借款合同來看,很顯然,銀行方面使用的是完全格式化的合同文本,借款人只有填寫表明自己身份以及所購房屋詳細情況的“自由,對于借款合同的任何其他權利義務性的條款,借款人只有無條件接受的自由。

  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同時,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指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筆者認為,銀行的行為是利用格式合同以及不能變更的格式條款來單方增加了自己的權利,同時隨意增加了合同另一方———借款人的合同義務,該行為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具體在借款人與銀行的糾紛這一事例上,銀行的加息行為就有兩點值得我們探討:一是該不該加息的問題,二是加多少的問題。

  對于第一個問題,從法律方面來分析,因為從廣大借款人主觀方面來說,應該說絕大多數是反對提高自己貸款利率的。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明確確認當事人在民事行為方面的自愿平等和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任何優勢將自己的意愿通過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方式強加給他人。

  銀行方面的做法恰好符合法律規定的通過格式合同及無法變更和選擇的合同條款將自己的意愿強加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事實上,金融領域一直是一個壟斷性的行業,各家銀行的做法幾乎一致,我們老百姓除了向這有限的幾家銀行貸款,還能有什么其他合法合理途徑貸款?還有其他選擇的余地嗎?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貸款還款增加利息,主體是否合格?

  事實上,即使是全體普通借款人聯合起來,都不可能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平等談判對手,那么就算銀行加息有道理,也還存在第二個問題,即加多少的問題。人民銀行只規定了新的貸款基準利率和房屋貸款的最低利率,對于加息的上限和幅度并沒有具體規定。結合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合同條款和政策來分析,除非借款人同意接受商業銀行施加的高于最低

房貸利率,否則,銀行將單方制定的最低房貸利率之上的新利率強加給借款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接受,在雙方無法達成新的協議或銀行拒絕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最低房貸利率的前提下,雙方只能執行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

  拋開格式合同不談,銀行現行的計調息政策一旦和還款方式結合起來,也存在侵害借款人合法權益的可能。

  銀行現行還款方式一般為兩種,一是等額本息法(月均還款法),一是等額本金法(遞減還款法)。在利率不變的情況下,兩種方式不存在任何不妥之處,但是一旦利率能夠隨意調整,這兩種還款方式都有可能導致借款人多支付銀行利息。

  另外,考察銀行是否利用行業優勢及格式合同侵害廣大借款人的權利,還要結合銀行在加息后對待存款尤其是長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政策。銀行方面的做法是:貸款利率采用自動調整方式,而

存款利率采用不自動調整方式的,加息時,貸款利率提高,而存款利率是不提高的。但我們相信,一旦降息,銀行的存款利率肯定會自動調整的。從這一貸一存的利率政策來看,銀行的做法無疑存在利用其行業壟斷性的優勢,弱化普通借款人和存款人的談判力量,通過格式合同、條款等隨意增加存貸合同關系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減少或免除自己應盡的合同義務,增加自己合同權利的侵權行為。

  市場經濟既是自由經濟,同時它也是一種公平經濟,任何時候、任何階段,平等和公平都應是我們社會的追求,我們希望每次政策變化不要造成大量的普通民眾權益受損的情況發生。(29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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