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時報:1500元個稅起征點能否遂眾人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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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9日 00:00 中國經濟時報 | |||||||||
聽證會上:個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看法仍不一 本報記者 孫汝祥 雖然個稅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門的代表贊同1500元標準,但這一標準仍未能達成眾人統一認識,在9月27日由全國人大法律委、財經委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北京舉行的
聽證會主持人之一、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劉積斌表示,“對今天聽證會上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在會后及時進行認真地整理和研究,提出聽證報告,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立法時的重要參考和依據。” 1500元:難言你高還是低 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是這次聽證會預定的聽證事項,也是聽證會爭議最大的議題。 聽證會上,個稅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門3名代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魯蘭桂、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陶成群和內蒙古財政廳副廳長云宗元都贊同1500元標準。上海市財政局副局長袁白薇則認為應該高于1500元。全國總工會代表、全國總工會保障工作部副部長鄒震則建議將標準提高到1600-2000元。而在20名公眾聽證陳述人中,7人贊同定為1500元,11人認為應該高于1500元,2人認為應該低于1500元。 鄒震在會上公布了北京、廣東、四川、山西、陜西等五個省和直轄市總工會調查當地職工意見的結果顯示,僅有10%的職工認可將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到1500元,80%以上的職工則建議將起征點提高到2000-3000元。“考慮到我國稅收的實際情況以及不使稅收大幅度下降,故根據大多數職工的意愿,建議將費用扣除額標準定在1600-2000元。”鄒震說。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陶成群在發言中說:“我們認為,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應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現階段以1500元為宜,但應根據經過發展狀況、居民個人的收入和消費水平適時進行調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主張將減除標準定為1600元。他認為,如果費用扣除標準訂得過低,將使低收入者負稅,不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的宗旨,不利于公民平等權的保障。 來自上海的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稅務部職員江泓說,從公開的統計數據來看,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個稅稅收收入來自廣州、深圳、北京等等經濟發達地區,而這些地區實際上早就將個人所得稅的扣減額提高到了1200、1500甚至更高。如果最終方案定在1500元,實際上對于目前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最高的廣東省而言,不是減稅而可能是增稅。 財政部科研所孫鋼也指出,1600元是對既得利益的增量調整,其效果好于存量調整。“如果實行1600元的標準,使現有的納稅人至少不增加稅負,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人們對調整方案的不滿。” 但對于把標準提高到1600元以上的觀點孫鋼也表示不贊同。他認為,這將不利于縮小城鄉差距,不利于發揮個稅的收入調節作用,不利于為個稅今后的進一步改革留下余地。 山西省西山煤電股份公司西區礦職員郭貴林主張,將費用減除標準提高到1800-2000元。他的理由除了1500元前瞻性不足外,還提出減除標準要照顧農民工等實際生活費用偏低的問題。 和郭貴林的觀點相似,重慶力華有限責任公司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吳志才建議將標準調到2000元。他表示,農民工在城市里仍然處于社會低層,在生活成本相同的情況下,其它方面沒有任何保證。“農民工收入看似在增長,卻過著艱苦的生活,而造成這個現狀的根本原因就是農民工雖然在城里工作,但與城里的居民相比缺少勞動保障和家的感覺。因此在農民工利益無保障的情況下應當給予照顧,讓他們更好的安居樂業。” 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南戴河渡假區管委會職員宋景昌認為,1500元的費用減除標準,不能對應現階段產業工人的收入水平,不能滿足立法的長期需要,無法在一個相對穩定的期間內保證產業工人的最低需求。他提出,3000元的工資薪金所得額減除費用標準具有5-12年的合理穩定期間,基本能夠保證法律的長期穩定和短期時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與以上觀點不同的是,中國石油化公司撫順分公司腈綸化工廠工人馬肖主張下調個稅減除費用標準。他認為,適當降低減除費用標準可以擴大繳稅的人群范圍,有利于普及公民的納稅意識,而調高個稅減除標準并不能給低收入者帶來多少好處,卻給國家帶來很大的損失。 福建省閩江學院院長楊斌主張維持800元的標準。他指出,現在個稅已成為財政性稅種,承擔財政收入功能和一定調節作用,在這樣功能定位的情況下,減除費用標準(綜合費用扣除標準)應當回歸其本來面目。楊斌強調:“我們的個人所得稅法不是城市居民所得稅法,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這個共和國中,農民也是主人。”研究中國個稅減除費用標準的出發點應當是一般農戶(不是特困戶或低收入戶)的生活消費支出結合城市一般家庭(排除困難戶和低收入戶)的生活消費支出,再考慮現階段個稅的功能定位(即既考慮財政收入,又作為收入調節手段)。 個稅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部門代表之一、國稅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副司長劉麗堅認為,個人所得稅在突出調節收入功能的同時,也應發揮組織財政收入作用,因此,不應將個人所得稅課稅對象只定位為少數高收入者。 費用減除標準全國應否統一 關于費用減除標準是否要全國統一的問題,本來不是預定的聽證事項,然而聽證會上卻是重要的焦點之一。 4名地方財稅部門官員中,魯蘭桂認為,中央應該授權省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在1500元的基礎上再提高20%的扣除費用標準。云宗元也提出“在1500元/月的基礎上,按照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適當提高減除費用標準”。他還表示,“在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及工資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應免征個人所得稅。” 袁白薇在發言中說:“建議適當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權限,可規定所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在執行一定期限后,由省級政府在一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以更好地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及合理負擔原則。” 除以上三人外,其他陳述人都不贊成賦予地方政府調整的權力。劉劍文指出,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在本質上是屬于立法權的范疇,故其權限只能屬于中央,地方無權確定。同時考慮到公民平等權保障的要求,也不宜在全國適用不同的標準。 新疆烏魯木齊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陳棟指出,如果全國各地執行不同的減除標準,除了發達地區的居民將得到少交稅的實惠以外,就全國而言還存在著欠發達地區的居民將被征收較多的個人所得稅,制約人才的流動和西部的發展等問題。 中國石油大慶石化分公司煉油廠職員王偉國的觀點是:不應該因為地方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居民平均消費支出水平的差異而制定區域性的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執行統一的標準,至少在以貨幣作為砝碼的天平上,各地區的納稅人實現的是真正的公平。” 亞特藍斯電子(東莞)有限公司采購部職員陳慶鋒認為,全國統一標準可能會使發達地區的人相對受益少些。各地可以在按照中央統一標準的前提下,制定出相應的優惠政策來補償這部分差異。如適當增加納稅人的保險費、教育、購房、贍養老人等照顧納稅人特殊情況的單項扣除項目。 減除范圍如何確定 聽證會陳述人對減除費用基本含義即基本生活消費支出范圍的不同理解是造成對標準分歧的原因之一。從許多人舉例是列舉的支出看,大家的認為應當減除費用的范圍顯然不同。 四川鼎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聲雯主張,以經濟發達地區每就業人口負擔的消費性支出為基數將個稅免征額全國統一調整到2500元。她認為應以經濟發達地區每就業人口負擔的消費性支出為基數,并在此基數上給居民留有一定的改善生活質量、尋求自身發展的空間,以此來確定減除標準。 劉劍文強調,計算扣除支出,應該考慮基本的消費支出,而不是家庭的全部支出。另外,現在是個人扣除,而不是家庭扣除。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職員田永祥認為,修訂后的個稅法在確定減除標準時,不但要確保公民的基本生活費用不被征稅,更要考慮普通民眾對更長遠的基本生活水平的安排和計劃有財力上的支持和保證。 陳棟主張應當按家庭人均收入計稅。1500元的減除額不應該是個人月收入的計稅標準,而應該是家庭人均收入的計稅標準。他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普通公民已經開始承擔醫療、教育、住房、失業等負擔。在這種情況下,改革個稅制度必須考慮普通公民即大多數工薪階層的家庭負擔問題。 主張減除標準定為800元的楊斌認為,減除費用標準(生計扣除數額)的確定,應當以納入征稅范圍的收入階層(即社會一般家庭)的最低生活費用為基礎,而不能以職工平均工資或平均生活消費水平為基礎。 相關問題也要重視 李聲雯認為,減除標準不能一成不變,而應以通貨膨脹率作為參照對個稅免征額進行相應調整。 田永祥也主張減除標準的確定要充分考慮通貨膨脹因素,使減除標準能夠隨物價因素的變化而調整。 劉劍文表示,對于費用扣除標準上升引起的經濟不發達地區的財政收入缺口問題,應通過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解決。 郭貴林建議將個稅法中第一納稅級別的500元拉長至1000元,稅率降低為3%,或者是在第一納稅級別前在增加一個級別,納稅額還是1000元,稅率還是3%,現行的稅率級別依次后移。 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職員樊小斌建議有關部門對稅率和遞進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在減除標準以上一個較大范圍內實行較低稅率,如在1500-3000元,即減除標準0-2000元的范圍內實行3%甚至更低稅率。 陳慶鋒說:“就本人來說,我對調整到1500或1800不是特別關心,作為外來務工人員,戶籍不在本地,但與本地人繳納一樣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能夠享有更多的與戶籍居民一樣的權利是我們最關心的問題。”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