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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激勵政策之惑 國家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官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3日 10:57 燕趙都市報

   財政稅收任務超額完成,馬均濤和他的同事們,將一起分享200萬元的重獎。馬均濤是廣東省河源市連平縣分管財政工作的副縣長,去年,連平縣財政收入翻了差不多一番,按照廣東省的有關規定,該縣縣委縣政府兩套領導班子一共19人有資格分享這一獎勵。這份意外“年終獎”,得益于廣東省政府2004年1月頒布的激勵型財政政策。(9月22日《南方周末》)

  據稱,所謂激勵型財政政策,是對粵東、粵北等地縣域經濟落后、發展動力不足的縣份,將省財政轉移支付和縣(市)財政增收掛鉤,對財政稅收任務完成好的縣,“由省財政按其上劃‘四稅’增量返還獎勵額的50%給予獎勵,其

中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廣東的這一名為“獎勤罰懶”的“激勵”機制,首先就有一個辯證法的問題。誠然,縣域經濟發展快、財政任務完成好,縣政府及縣級領導班子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發展的動力是千千萬萬的勞動大眾,稅收的來源是市場和經濟主體,用納稅人創造的稅收去“激勵”本應以地方經濟發展為已任的地方政府、用一整個縣份奮斗而來的“增長”去獎賞“班子”之內的班子成員,廣東的激勵政策是否形而上學?以“

三個代表”為從政精神的人民公仆就能甘心受用?再說,以收多收少、超多超少來權衡官員的“勤”與“懶”未免失之偏頗,這種不究經濟發展狀況、只認稅收增加的“勤奮激勵”豈不是太可怕?

  稅收的職能作用在我國有一個通俗而切實的說法,那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這么說來廣東的政策是取之于民用之于官了。國家稅收取之于社會公眾的勞動成果,稅收支撐著國家的運轉和社會穩定,并憧憬著社會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稅收在國家財政分配過程中所支付給國家公職人員的薪金,其實質是納稅人向政府購買服務,如果在納稅人購買的范圍之外更有政府官員的“另有所獲”,稅收政策便從“用之于民”蛻變為“用之于官”,違背了其根本宗旨,納稅人答應不答應這樣的“激勵”?

  激勵型財政措施本無可非議,讓人非議的是這種“用之于官”。上級政府為激發所屬地方發展經濟,在政策上促導,從資金上返還一定比例,都是一種鼓勵、支持地方的機制運用,這種辦法在其他地方的實踐證明也是奏效的。但是如果將返還獎勵額的50%用作激勵官員,制定這一措施的初衷非但得不到良好的應驗,甚至會產生南轅北轍的負面效果。一旦這一“用之于官”的激勵機制付諸實踐,而“領導班子”成員又因為持有上級的尚方寶劍甘心受用,弄虛作假、虛列收入的這些本已存在的“偽發展”現象就會進一步演化;竭澤而漁、不予而取或少予多取的地方財政經營短視行為將會加劇;不切實際、擴張投資的地方政績工程將會愈演愈烈。經濟決定財政,財政影響經濟,這樣的財政行為對經濟的影響是正是負不言而喻。

  我知道廣東有著其他省份不能比及的財力,但粵東、粵北的那些山區縣畢竟是窮地方———即使富得流油又如何,這種用之于官的稅收分配實在不妥。

  王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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