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官勾結符合煤老板經濟理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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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2日 12:15 紅網 | |||||||||
2005年9月,湖南婁底市紀委和婁底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聯手偵查一起官煤勾結大案,初步查出新化縣某副縣長、礦管局長、煤炭局長等32名黨政干部、國家工作人員在新化支華等3家煤礦參股總額159.5萬元,共分得紅利93.25萬元。礦老板康建國則亦官亦商,被吸收為鎮安監員,被評為“省勞模”,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并被推薦為“全國勞模”。(據《瀟湘晨報》報道)
官煤勾結為禍之甚,怎么評價都不過分。但是,以往提到官煤勾結,除了某個官員成了“保護傘”或執法者身兼礦老板等個例外,總體上只具有概念上的意義。而這起32人卷入其中的大案,無疑可以作為官煤勾結的一個標本。透過這一案例,我們可以更清晰地看看,官煤勾結到底是什么樣子,又該怎樣防范。 首先應當看到,與煤勾結的,并不是官,而是與煤產生關系的權力。也就是說,煤老板與官員勾結,具有選擇性,那些管不著自己、自己也用不著的,不在選擇之列。比如婁底這起大案,涉案的32名參股者,有副縣長、鄉鎮書記、鎮長、稅務部門干部、煤炭局長、安監局長、礦管局長、公安民警等,差不多涵蓋了所有征管部門,其中又以稅務部門人最多。煤老板在勾結時做到無一漏網,很好地增加了違規開采的安全性。 而官煤一旦勾結,便成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共同體,因此,官員就不僅是保護煤老板的問題,還會不遺余力地幫助其獲取更多的資源。在這起案例中表現最為突出的,是煤老板康建國政治資源的獲取。一年多時間內發生6起安全事故共死亡6人,因為有了官員的助力,康建國可以很順利地獲評“省勞模”,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并被推薦為“全國勞模”。原因很簡單:既然上了一條船,煤老板的發達,便是官員們的利益。 由此我們不難獲得啟示:杜絕官煤勾結,關鍵還是治官。官煤勾結,實質是煤老板通過讓渡一部分利益來獲取更大利益的過程。煤老板的行為是理性的,因為這符合資本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但是,官員們對這種利益交換行為進行迎合甚至為鼠放哨,就是一種嚴重的瀆職,因為他們用以交換的是手中的權力,而他們對這種權力并無權隨意處置。因此,治好了官這一環節,官煤勾結便成無源之水。 總之,這起官煤勾結大案告訴我們,哪些部門、哪些環節易成為煤勾結的對象,從而使防范有的放矢。更重要的,是婁底市委一位領導所言:煤礦的有效治理并不是一個簡單的加強監管的問題,而是如何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問題。這就提出了一個如何治官的問題,也是這一案件的標本意義所在。 (稿源:紅網) (作者:王希忠)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