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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飲用水標準20年不變是失職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2日 08:05 中國青年報

  劉效仁

  有關方面透露,正在修訂1985年以來實施的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計劃在近期重新公布實施。作為新國標,對飲用水增加了亞硝酸鹽、溴酸鹽、賈第蟲和隱孢子蟲等危及人健康的有害物檢測指標,將更加有益于國民健康。

  這是一條令人喜憂參半的消息。事關公眾利益的國家標準,竟然20年才修訂一次,其實已大大落后于國際水準。

  隨著環境污染的惡化,公眾的飲用水安全正受到全面威脅。目前,全國仍有約4億人飲用受到有機物污染的水,城市供水仍有20%不達標;有關部門對全國490個市售純凈水樣品的檢查顯示,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的超標率分別為49.06%和27.31%,三成純凈水亞硝酸鹽超標,pH超標率更是高達52.12%。但由于目前的飲用水標準中缺少對這些有害物質的具體檢驗方法和限量指標,有害飲用水不僅符合國標,而且很難受到查究。以至于很多地方的飲用水潛藏對人體健康的危害卻未被發現,水媒介傳染病在人群中也時有發生。

  因標準嚴重滯后,導致管理部門無所適從,供水企業無意改善水質,以至于飲用水安全成為監控和治理的死角。上海市曾經在黃浦江水源中檢測出400多種有機化合物。

復旦大學一課題組自1991年開始,對一個9萬人的人群進行長達10年的跟蹤調查后發現,該地區居民飲水中含有的微囊藻毒素,使癌癥發生的可能性提高了近10倍。

  根據國家《標準化實施條例》,標準實施后,相關部門應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何以飲用水國標20年未改?有關方面曾解釋:因未能協調統一所致。1995年和1997年,衛生部和建設部曾兩次聯合組織力量對飲用水水質標準進行修訂,并上報到當時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但均因未能協調一致而擱置。2000年,衛生部再次組織修訂,也因為協調意見不統一,只得于2001年7月以部名義發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由于根本不具有強制性,對供水企業等沒有足夠的約束力,加上檢測儀器設備落后,導致非常規檢驗項目形同虛設。雖然建設部編制的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城市供水水質標準》,進了一大步,但很多問題依然難以解決,比如廣大農村農民的飲用水安全仍處于管理空當。

  事關公眾生命安全,政府職能機關何以不能達到協調統一呢?我以為主要是利益糾結所致。城市供水要達到新的標準,就必須加大凈化技術的投入,改造現有供水設施,大規模的投入成了不小的負擔。城建部門作為主管部門,當然要為企業利益考慮。當下城市供水在不少地方尚屬公益性事業,對財力困難的政府來說,亦缺乏提高飲用水標準的內在動力。相應的,如果投入過多,水價標準必然大幅度提高,民眾也未必答應。同時,現有的衛生監控技術手段和設備也遠不能適應需要,投入和產出同樣會讓監管部門望而卻步。由于各方片面考慮部門利益,與衛生部、建設部平級的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很難協調,最終只能使新國標擱置。

  正因為飲用水安全與公眾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近年來國際上對飲用水水質標準的修訂頻率越來越快,檢測項目不斷增多,指標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世界衛生組織先后于1984、1993、1996、1998、2003、2004年公布了《飲用水水質準則》或相關資料。世界衛生組織水質委員會的專家稱,以后的水質準則將做到隨時修訂,正是出于對公眾健康負責的態度。

  而我國飲用水標準之所以落后20年,除了因為過多地考慮部門利益外,對人民群眾基本權利的漠視,也是原因之一。這種漠視,致使一些政府部門不作為。類似的不正常現象俯拾皆是。比如,目前空難理賠標準還是1993年確定的7萬元人民幣。1996年實施的《民航法》授權民航總局制定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但至今遲遲沒有制定相關標準。1996年出臺《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規定,禁止將“

蘇丹紅一號”作為食品添加劑用于食品生產。但10年后的今天,國家亦沒有出臺統一的有關“蘇丹紅一號”的檢測方法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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