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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改革不能一蹴而就 管理辦法僅是稅改序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2日 03:01 每日經濟新聞

  繼《個人所得稅法(草案)》提請人大討論后,又一個與個稅相關的文件面世了。稅務總局日前頒布《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提出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同時將高收入者作為征管重點。接連出臺的與個稅有關的文件,體現了個稅改革的系統性與體制性的內在要求。

  《個人所得稅法(草案)》引發媒體關注的核心話題是起征點的提高,從800元到1500元
引發了諸多爭議,甚至有專家提出要提升到8000元,其理由是要使個稅起征恢復到1980年確立時的相對水平,因為其時的800元相當于今天的8000元。

  這種簡單套用的數字游戲背離了

中國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現實:
財政部
部長金人慶對于個稅起征點調高到1500元將使財政收入每年減少200億元的表態,以及中央財政每年3000億元的財政赤字和地方政府規模龐大的隱形債務,決定了理想化的改革思路行不通。

  《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及時面世,正是試圖解決與《個人所得稅法(草案)》相關的實際問題。《辦法》中開出的藥方主要有兩個:其一是建立與身份證號碼結合的個人稅務賬戶,使得個人納稅狀況一目了然;其二是將對高收入者進行“重點”關照,稅務部門將選擇重點個人作為監管的突破口。

  據《每日經濟新聞》9月20日報道,“嚴格執行該辦法我國個稅收入可增3-5倍”,倘若此言成真,那么不僅可以打開制約個稅體制改革的瓶頸,所謂進一步提高個稅起征點的要求也自然不在話下。但問題是如何才能實現“嚴格執行”呢?

  筆者認為,僅靠一個《辦法》無法應對避稅沖動以及稅制監管的技術限制。要真正達到“嚴格執行”的目標,繼而實現個稅收入大幅增加,應采取如下兩大措施。

  其一,實行更加嚴厲的懲罰機制。在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規定具體日期作為自覺申報納稅的最后期限,如果超過期限,輕者予以嚴厲的經濟處罰,重者就要被拘捕。在國外納稅申報表的最后,納稅人都要聲明,“以上填報內容真實,如被查出虛假,我愿承擔最嚴厲的處罰”,這是一項具有法律效應的聲明。相比而言,我國對于偷逃稅款者,只有處以5倍以下罰款的處罰,尚未上升到刑罰的高度,這不僅喪失了法律的嚴肅性,也使一些人心存僥幸,因為被查處的機率與罰款的數額決定了違法的低成本。

  其二,使納稅人獲得與義務相匹配的權益。公共財政理論認為,政府實際是受雇于納稅人,是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機構。整個稅法體系建立,都應該有利于強化納稅人的本位意識。比如,完善每位公民的完稅憑證,明確與納稅義務對等的納稅人權益,轉變政府職能以體現對納稅人的尊重,盡可能使財政開支公開、透明,讓納稅人知道稅款的開支用途等等,這些都是稅法體系應逐步解決的深層次問題。目前的現實狀況卻是,并非所有公民都能清楚地認知到自己的納稅人角色,也很少有人清楚自己能夠享有怎樣的納稅人權益;而目前的政府機構也尚未能真正地建立服務于納稅人的理念,尚未強化對納稅人負責的意識。這也正是制約了自發主動納稅行為的核心所在。

  個稅制度改革是一個系統工程,絕非一蹴而就,《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只是為系統配套改革措施的跟進拉開了序幕。

  作者:馬紅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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