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經濟時評 > 正文
 

岳樹民:個人所得稅改革討論中的幾種模糊認識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21日 03:30 第一財經日報

  岳樹民

  近一段時期,社會對個人所得稅改革非常關注,并提出了不少建議,我個人認為,有不少人對個稅改革涉及的一些問題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如果不對這些認識進行澄清,很容易造成對個稅改革所要達到的目的以及改革措施的認識存在偏差。在此,我想就這些觀點作個歸納,并作如下闡述:

  800元稅前扣除的“起征點”之誤。許多人將800元稱為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這是錯誤的,正確的說法應為“免征額”。此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官員曾專門解釋這兩個概念的不同,這直接關系到對扣除標準調整的認識。因為“起征點”和“免征額”的性質是根本不同的,對納稅人稅負影響也是不同的。

  起征點是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最低界限。當課稅對象數額低于起征點時,不征稅;當課稅對象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就其全部數額征稅。因此,起征點是對低收入者的照顧。免征額則是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全部數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通俗地說就是扣除額。當課稅對象數額等于或低于免征額時,不征稅;當課稅對象數額超過免征額時,只就其超過部分征稅。因此,免征額是對所有納稅人的照顧。

  現行個人所得稅800元扣除標準確定時間已有25年之誤。有人認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800元的扣除標準是1980年確定的,至今已經25年,這么長的時間始終維持不變是不恰當。事實上,1980年9月頒布施行《個人所得稅法》時,我國職工月平均工資只有63.5元,主要是對在我國境內的外籍人士征收的。

  直到1986年9月,我國頒布了《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才對我國職工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征收個人收入調節稅,規定的扣除額為400~460元。對于我國公民來講,實際上是1993年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法》才確定了目前800元的稅前扣除標準。

  關于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經過十余年必須調整之誤。有人認為,從1993年至今已經十余年了,物價、居民個人的收入水平等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扣除標準應當提高。從個人所得稅課稅原理看,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物價水平的上漲,以及居民個人消費支出結構的變化,適時適度地提高稅前扣除標準,減輕居民個人的稅收負擔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

  但其是否提高主要取決于現行的扣除標準是否合適,是否偏低,時間長短并不是扣除額是否需要提高的決定因素。相對于人們的收入水平,若當時的扣除標準定高了,雖然經過十余年的時間,也不應當提高。

  關于居民個人消費支出已超過800元扣除標準,職工消費支出不能完全在稅前扣除之誤。

  有人認為,近幾年居民個人消費支出增長明顯,已經超過了個人所得稅每月800元的扣除標準,導致職工消費支出不能在稅前完全扣除。這一看法是錯誤的。個人所得之所以允許在稅前扣除一定的數額,是因為基本生活消費支出也就是維持最低生活水準所需要的那部分所得不被課稅。

  因此,個人所得稅稅前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的不是全部消費支出,而是基本生活消費支出,在任何情況下征收個人所得稅都不可能將個人的消費支出在稅前完全扣除。衡量居民個人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相對比較合適的指標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選擇中位指標時應使用中等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費支出。

  關于個人所得稅收入中65%來自工薪階層,富人納稅少,個人所得稅沒有起到調節收入作用之誤。

  曾有報道說,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737億元,其中65%來自工薪階層,這說明富人納稅少,個人所得稅沒有起到調節收入的作用。事實上,個人所得稅收入中65%來自工薪階層,并不能據此得出富人納稅少的結論,它說明了我國工薪階層的收入水平在不斷提高。

  并且,分析工薪階層的收入結構和水平,工薪階層中也不全是低收入者,也有高收入者;非工薪階層也不全是高收入者。據對北京、上海、廣東、江蘇、湖北、四川、陜西7個地區的抽樣調查,來自工薪階層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中,適用15%及以上稅率的(即年收入3.6萬元以上的)超過一半,達到57.2%。

  所以,從我國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2004年為1335元這一角度看,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還是主要來自于中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還是應當肯定的。只不過是對一部分高收入者來自非工資薪金的收入征管方面存在流失。

  關于個人所得稅普通收入者也要納稅之誤。有人認為,我國目前月收入800元,甚至1200元或1500元,屬于低收入,不應當納稅。實際上,個人所得稅起到調節高收入的作用,是高收入者多納稅,并不是說只有高收入者才納稅,低收入者不納稅。

  個人所得稅并不是“富人稅”。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平等地享有了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每一個社會成員就應當平等地納稅,只不過按照能力原則,收入高者多納稅,收入低者少納稅。從國際經驗看,任何有正常工薪收入的人都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提高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可以改變富人納稅少的狀況之誤。如前所述,工薪階層中也有高收入者,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稅前扣除標準,任何有工資薪金收入的人都會在稅前扣除同等的數額,因此,稅前扣除標準的提高只能使一部分低收入者不納稅,并不能夠使工薪收入者中的高收入者多納稅。改變富人納稅少的辦法應該是在加強征收上,調整扣除標準并不能解決這一問題。(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相關網頁共約1,050,000篇。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