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黑出租是濫用罰沒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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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9日 11:32 燕趙都市報 | |||||||||
北京市城管執法部門日前宣布了一項有關黑車處罰的新政策:今后,城管部門沒收的黑車,將不再發還事主。(9月15日《京華時報》) 執法人員這樣解釋這一新政策的出臺背景:過去對黑摩的和黑三輪的罰款達幾千元,罰款遠遠大于車本身的價值,所以被查后司機往往不會去分隊接受處理領回車輛;而對黑出租,過去一般處以1萬到2萬的處罰,遇到特別困難的情況還有可能酌情下調,所以經常會
一旦被抓到,黑車當即沒收,這么做的確有威懾力。治理黑車將因此取得明顯成效,毋庸置疑。不過,開黑車需要處罰,決不意味著想怎么處罰他們就怎么處罰他們。按照新政策,哪怕你只開了一次黑車,這車也算充公了。一輛車,少則幾萬,多則十幾萬甚至更多。對司機來說,因為開一次黑車付出如此高的代價,是不是公平?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因為追求治理效果而背離“罰當其罪”的處罰原則,就是不正當的。 按照現在的處罰標準,開黑出租被抓到,每次會被處以1萬到2萬的處罰。這個數額是高還是低,不同的人或許有不同的判斷。以筆者對北京一些黑車司機的了解,1萬到2萬的處罰,差不多是他們開一年黑車所得收入。個人以為,這樣的處罰力度不算小,基本上實現了“罰當其罪”的要求。城管部門把司機被處罰后“仍在重操舊業,甚至變本加厲地坑害乘客”歸咎于處罰力度不夠,或許一定程度上符合事實,但被罰得太狠之后急于翻本讓一些人鋌而走險,未必不是他們重操舊業的原因。 當然,如果有關部門認為目前處罰力度小,在充分調查研究、征詢各方意見(必要時應開聽證會)的基礎上提高處罰標準,未嘗不可。但是,“沒收且不再發還黑車”,不是正確的思路。 為什么說不是正確的思路?有些違法行為是以標的物違法和行為違法結合來認定的。比如走私,我們說走私違法,不僅在于走私的行為,也在于走私的財物本身逃避了國家的征稅;再比如盜賣光盤,只有販賣行為和光盤的盜版性質結合在一起才能認定。對于這種違法行為,沒收其標的物當然是應該的。而且這種違法案件社會危害的大小,往往是由非法財物的多寡決定的,對其沒收能夠實現“罰當其罪”的要求。 但是,另外一些違法行為,只以行為作為違法構成要件的行為,和財物無關。比如開黑車,非法的是開黑車的行為,至于開什么車,并不影響其非法性質。那好,我們不妨看看,對于這類違法案件適用“沒收”的處罰方式,會是什么結果?設想有兩個人都開黑車,一個開奧迪,一個開奧托,同樣開黑車,他們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不因為他們開的車檔次不同而有所不同,也應該受到同樣的處罰。可是,按照新政策,結果卻是一個“損失”奧迪,一個“損失“奧拓”,這是不是很荒唐? 開黑車不應該,因為開黑車受到處罰之后不思悔改繼續開,更不應該。對屢教不改者施以重拳,沒有人會有意見。然而,用一律沒收的方式阻斷一些黑車司機“繼續經營”之路,卻開錯了“藥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必須審慎思考。 少數執法人員頭腦中存在著這樣的誤區:只要是非法的就可以沒收。這樣的誤區導致了沒收的濫用。北京市城管部門關于黑車處罰的新政策,不過是為這種誤區和濫用做了最新的注解。 李曙明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