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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內訌暴露的體制性困局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1日 13:34 中國經營報

  9月6日出版的《了望東方周刊》,披露了襄樊市兩任區(qū)級審計局長對簿公堂的信息,背景是前任局長為機關建設繳納的集資款到期本息無法兌現(xiàn)。如此“審計內訌”現(xiàn)象,與一度風光無限的“審計風暴”現(xiàn)成了強烈反差。

  其實,襄樊市所發(fā)生的“審計內訌”現(xiàn)象,恰恰是時下一些基層審計機關存在的某些共性問題的縮影:經費短缺、部分審計機關管理混亂、難以履行審計職責等等。時下,許多
地方審計機關發(fā)展中所面臨的困境,也都與襄樊市大同小異。

  依照現(xiàn)行《審計法》的規(guī)定,地方審計機關的經費應悉數納入預算,即全部吃“皇糧”,但由于地方政府在履行《審計法》此條款時打了折扣,靠罰沒款之“雜糧”糊口的風氣,便在基層審計機關之間肆意蔓延。許多地方政府既要馬兒跑,又不給馬兒吃草,于是就出臺鼓勵審計執(zhí)法“創(chuàng)收”的種種“土政策”。南京審計學院王會金院長把這種情形歸結為現(xiàn)行審計體制“制度設計”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地方審計由于接受雙重領導,其獨立性難以體現(xiàn)。

審計署提出的旨在掐斷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經濟聯(lián)系的“八不準”規(guī)定,便被許多基層審計機關執(zhí)行得五花八門。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審計署每年都掀起“審計風暴”,而地方審計機關卻鮮有回應,其中主要應歸咎于這樣的體制弊端。

  作為一個完整的執(zhí)法體系,審計執(zhí)法離開地方審計機關的參與和配合,其執(zhí)法效能便必然受到極大影響,甚至還會影響到公共財政體制的建立。故而審計領域暴露出來的上述體制性困局,理應當從立法層面得到盡快解決了。周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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