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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不能降格為人頭稅 1500元起征點未免太低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8日 03:55 每日經濟新聞

  葉檀 每日經濟新聞評論員

  個稅與人頭稅運行于不同的時代,代表了不同的稅收理念。

  個稅是根據每一個人的能力強弱等比例地賦稅,調節社會財富,實現社會二次分配的公正性;而人頭稅表面上看來是對全體社會成員一律平等,如我國古代各朝所規定的成年男
丁每年納錢幾緡之類,實際上是對于社會成員的共同剝奪。個稅與人頭稅的不同,衍生出整個財政體制的區別,前者是以現代社會為依歸的公共財政體系,納稅人義務與與權利對等,而后者則主要是為了維系龐大官僚群體自身的生存需要,納稅人只有義務沒有權利。

  近期社會各界對于個稅調整的熱議,引申出的普遍結論是,目前個稅征收情況離公平的二次分配的初衷相距甚遠,有“劫貧濟富”之嫌。因此,個稅體制亟待改革。

  個稅“劫貧濟富”根源何在?首先在于我國征稅體系與信用體系無力跟蹤高收入階層的灰色收入,從技術層面上說,我國的信用體制對于建立公平的個稅制度力不從心。在儲蓄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及交叉稽核、

信用卡制度尚不完備之時,目前的個稅征收采用從薪酬中直接代扣的制度,這個方法決定了個稅必然主要來源于透明的工資單,也就是普通城鎮工薪階層。這與人頭稅的“我不管你賺多少錢,但你每年必須繳納多少錢”的征稅方式,在內在的運行規則上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個稅有分級累進稅率制度。但從結果的不公平上而論,我國的個稅殘存人頭稅的陰影。

  為此,納稅人應該追問的主要不是起征點的問題,而是征稅部門的技術手段如何體現個稅公平的原則,或是如何在現有條件下實現盡可能的公平。

  個稅要體現公平原則,從根本上說,還應該保障每個納稅人的權利,即根據享有權利的大小支付相應的稅收。

  作為一個有長遠發展潛力的稅種,個稅對財政收入絕非可有可無。由于我國的公共財政體系正在建立的過程中,統一的國庫收繳制度尚未完成。而此前媒體也曾大量報道,我國的征收成本居高不下,一些地區所征收的稅收尚不足以供養征稅者。為此,納稅人應該繼續追問稅收的用途,是成為形象工程的一部分,還是大部分成為征稅者的工資,或者,被轉移支付給了窮困人口?只有后者才體現出個稅的合法性與必要性,而前者則與人頭稅的用途沒有多大區分。亞當·斯密提出的稅制四項基本原則,有兩條關系到降低稅耗,這并不僅僅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也有培養現代公民意識的目的。

  個稅的主要來源以及稅收的用途才是保障公平的硬指標,僅僅探討個稅的免征額是否應該提高、提高多少是恰當的,無助于體現個稅的公平原則。我們很難判斷,1500元的免征額比800元公平了多少,或是2000元的免征額是否更公平一些。據測算,到2007年一個家庭的必要支出將超過1500元,隨著消費指數的上升,政府通過福利形式將稅收返還給低收入家庭將是可以預見的事。

  李光耀在回憶錄中提及個稅時說,他年輕時在英國

留學時信奉絕對平等,而執政之后,考慮的是政府的運轉和監管、稅收的有效使用,這應該是經驗之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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