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經報: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六個疑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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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6日 09:36 中國財經報 | |||||||||
為什么把費用扣除標準確定在1500元?為什么要全國統一標準?為什么低收入者也應納稅?下一步目標是什么…… 編者按:9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舉行專題立法聽證會,這使得社會各界對個稅改革內容的討論更加熱烈,各種言論不時見諸媒體。為了便于讀者了解這次改革,本刊特走訪了相關政策制定部門,并綜合各方信息,寫成此文,希望 1500元的三大依據 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它的確定必須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有理有據。據了解,有關部門在研究確定這一標準的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為基礎來確定,同時兼顧地區差異。從各國的實踐看,個人所得稅是對國民普遍征收的一種稅,不是專門對高收入者征收的富人調節稅,特別是在基本費用扣除標準問題上應一視同仁。因此,對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選擇了以全國平均的收支水平為基礎,適當兼顧東部地區生活費用水平較高的現實情況。 政策落腳點應主要放在城鎮或城市人口。這是因為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決定了占我國人口總數2/3以上的農村居民基本不能達到個人所得稅征稅標準。所以,在確定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時,是以城鎮居民收支水平為測算基礎。 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應與城鎮居民住房、教育、醫療等改革結合起來考慮。這些改革使居民家庭負擔的生活費用支出近年來呈大幅增長勢頭。因此,在確定費用扣除額時也充分考慮了這些因素,以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 核定費用扣除標準應符合客觀經濟規律。個人生活費用支出具有相對穩定性,其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呈不斷下降的趨勢。因此,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占人均收入的比重通常較低,而發展中國家則相對較高。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應符合個人所得稅發展規律。 根據上述原則,有關部門在對城鎮居民收支水平進行測算的基礎上將費用扣除標準確定為1500元/月,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應綜合考慮整個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考慮全國人均收入水平和支出水平以及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確定;二、據測算,將扣除標準定為1500元/月將減少財政收入200億元左右,國家財政基本上可以承受;三、個人所得稅法的全面修訂時機還不成熟,把扣除標準適當定高一點,使政策有一定的前瞻性,避免頻繁調整。 統一標準是為了公平 我國經濟發展不均衡,地區差異較大,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適用統一的扣除標準能體現稅收公平的原則嗎?這是目前許多人心中的疑問。富裕地區與貧困地區適用統一的扣除標準,看似對富裕地區有失公平,實際上這正是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 首先,從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初衷出發,扣除標準應全國統一。如果富裕地區扣除標準定得高,貧困地區定得低,不但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則會進一步加大不同地區個人稅后收入差距,造成對貧富地區的逆向稅收調節。且有關部門在確定1500元的扣除標準時已適當兼顧了東部地區生活費用支出較高的現實情況。 其次,扣除標準全國統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國的自由流動,有利于為中西部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另外,從國際通行做法看,基本扣除標準也都是統一的。 應客觀評價調節作用 現在社會上有一些人認為,個人所得稅應只對高收入者征稅,對低收入者不征稅。這種說法不夠全面,值得商榷。 首先,對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作用應有一個客觀的評價。稅收調節的是收入再分配環節,要真正縮小個人收入差距,從根本上說還是應從個人收入的源頭———初次分配環節入手,從解決收入分配隱性化、多元化的問題入手。規范初次分配環節,如調節壟斷行業企業的高額利潤;加大打擊假冒偽劣、非法經營行為的力度;繼續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城鎮低收入者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快農村稅費改革步伐,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收入,形成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綜合體系。個人所得稅是在社會初次分配的基礎上,對個人所得按其多寡進行再次調節,所得多者多繳稅,所得少者少繳稅,體現國家調節社會高收入的政策精神,緩解和縮小社會成員之間在初次分配環節業已形成的收入分配差距,完全依靠個人所得稅解決社會收入分配差距問題是不現實的。 其次,此次將費用扣除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500元后,使現階段絕大部分中低收入者不繳稅或少繳稅,體現了對低收入者的照顧。但是,對中低收入者超過費用扣除標準的收入部分,同樣應納入個人所得稅征收范圍,依法納稅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從現實情況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也始終按照“量能負擔”的原則,積極發揮調節社會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在征收管理上,也將重點放到高收入方面。如現行稅法對工薪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規定了超額累進稅率,對超過一定標準的勞務報酬所得實行加成征收。同時,對近年來出現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等支付消費性支出,個人從其投資企業借款長期不還以及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企業員工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等做法,都規定了具體征稅辦法,體現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此外,對于低收入者,如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所得,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也規定了免稅政策。對于高收入者,各級稅務部門通過建立重點納稅人檔案、擴大單位和個人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的試點等措施,對稅源實行有效監控,不斷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 “四金”優惠保留不變 有納稅人擔心,此次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后,“四金”(指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要繳個人所得稅,據了解,“四金”的優惠政策將保留不變。 近幾年來,根據我國宏觀經濟發展要求和國家的統一部署,各地相繼進行了住房、醫療和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為支持和配合這些改革措施的出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此外還做出了上述各項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產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這些優惠政策激發了企業和個人自主繳付各種社會保障基金的積極性,促進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 目前,個人繳納的“四金”占到個人工薪收入的20%左右。按照2004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推算,每個人在繳稅時除了可扣除800元費用扣除標準外,額外還可再扣除“四金”270元左右。 下一步有四個設想 按照黨的十六大決定精神,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進一步規范和拓寬稅基,合理調整稅率和級距,適當降低工薪所得稅負水平,同時,努力創造條件,建立一套科學高效的征管體系,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改革初步設想是: 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從公平稅負、更好地調節收入分配的需要出發,實施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乃至過渡到完全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方向。只有逐步向綜合稅制邁進,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稅收公平的問題,加大對高收入的調節力度。即將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有較強連續性或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制定統一適用的累進稅率;對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稅率實行分項征收。 適當降低個人所得稅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距。為進一步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強化個人收入分配,更好地吸引國、內外高科技管理人才和境外個人投資者,還將對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和累過框架進行適當調整,在綜合征收基礎上,合理設計累進級數,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 規范征稅范圍,適當擴大稅基。隨著收入分配形式和所得來源渠道的多樣化,針對現行稅法存在的應稅所得項目口徑不一致情況,將進一步規范征稅范圍,適當擴大稅基,將免稅項目之外的一切收入都納入征稅范圍,堵塞稅收管理漏洞。 努力創造征管條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監管力度。個人所得稅改革能否順利推進,征管水平是重要前提。因此,目前的主要任務是下大力氣健全和完善征管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稅務部門對個人所得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的結算系統,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電子化;逐步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和代扣代繳明細管理制度;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和儲蓄實名制度;大力推進居民固定賬號信用卡或支票結算制度等,為全面推進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創造條件。 一役全功不可能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上最復雜的稅種之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備較高的征管和配套條件。在我國人口眾多,城鄉收入差異大,地區發展不平衡的情況下,全面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難做到的。個人所得稅法作為處理國家與個人分配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每一項稅收政策的調整都將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關系,體現著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影響著老百姓的經濟生活,因此,改革和調整個人所得稅制必須要廣泛調查、慎重研究、科學求證,既要反映黨和國家新時期的治稅思想,充分反映民意,又要向國際慣例靠攏,符合現代稅制的客觀規律和要求。 從世界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度建設情況看,都經歷了一個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特別是在現代個人所得稅制中,對相關征管條件和配套措施都有很高要求,其中,包括儲蓄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個人收入申報及交叉稽核、信用卡制度以及大量數據微機處理等。我國個人所得稅自開征至目前只有25年左右的時間,其制度設計、征管手段等基本上是與我國不同時期的特殊國情相吻合的,今后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也必將與我國國情相結合,不可能超越我國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所處階段,特別是在稅收諸多征管和配套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必將呈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因此,應樹立長期改革思路,不宜要求一役全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