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所擔保物權范圍應擴大 受償宜優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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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2日 10:57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記者 付平 金融界、學術界、企業界人士暢談《物權法(草案)》修改 “集國人智慧,成偉大法典”一直是我們民族的夢想。《物權法》自然也是“偉大法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據悉,現在制定的《物權法》,將作為中國民法典的一編。《物權
“擔保物權”的范圍應再作擴大 盡管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對擔保物權已有了較具體的規定,但與會人士仍普遍認為,“擔保物權”的范圍應再作擴大。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蘇寧認為,在《物權法》中應明確應收賬款可以質押。他說,允許應收賬款質押,在我國當前金融改革的背景下有其突出的現實意義。由于企業規模和行業特征決定了應收賬款在一些企業的資產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如果我國允許應收賬款質押,將盤活價值約5萬億元的企業資產。因此,允許應收賬款質押,無疑會有利于企業特別是廣大中、小企業融資,有利于保護信貸人權利和促進信貸市場發展。 這一觀點得到了與會人士的普遍贊同。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牛錫明認為,國際商業銀行的實踐表明,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已成為常見的現象;我國商業銀行也已有此類嘗試。北京德寶商三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建軍則通過自己的經歷說明:在中國,其實有很多企業已經在用應收賬款作為擔保,以實現企業間相互資金支持。中國光大銀行副行長單建保就如何保證應收賬款質押的有效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北京銀行副行長許寧躍建議,《物權法》應該就應收賬款的擔保問題加以明確規定,以便實際操作。 另一個普遍觀點是,《物權法》應完善收費權及其他權利的質押制度。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高堅建議,在《物權法》中增加鐵路、港口、橋梁、隧道、自來水、網絡、通信、旅游門票等收費權作為可以質押的權利。牛錫明和許寧躍認為,盡管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增加了“公路、電網收費權”的規定,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新型的收費權種類已層出不窮,因此有必要在《物權法》中明確拓展收費權范圍,或者采取概括性規定為可質押收費權的未來發展預留空間。中國建設銀行副行長趙林表示,權利質押是企業融資的新手段,法律明確權利質押,能夠促進資金融通,繁榮市場經濟。在立法中不應采取完全列舉式方法,最好采取不完全列舉方式(即概括立法的方式)規定出質權利的范圍。 除此之外,趙林還建議在《物權法》中增加企業財產集合抵押和浮動抵押的規定,確立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產抵押效力,拓寬抵押物范圍。單建保建議《物權法》應考慮賬戶質押、國債質押、理財產品質押、經營權質押等問題。 當然,擴大“擔保物權”范圍也并不應該盲目進行。中國政法大學的李永軍教授提醒大家要注意擔保物的安全問題。 擔保物權應該優先受償“擔保物權應該優先受償”是與會人士的普遍觀點。他們建議《物權法》應充分肯定擔保物權優先受償的地位,不應在《物權法》中增設優先權或者為解決目前存在的一些社會問題輕易開口子,以切實維護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在《物權法(草案)》修改研討會上,蘇寧就此進行了詳細闡述。他說,今年6月份《物權法》的三審稿接受了人民銀行的意見,取消了關于“優先權”的規定,在第四編“擔保物權”中原則地寫了一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有權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就此,人民銀行認為應當刪除這個“除外”規定。理由是:第一,擔保物權人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是“物權優先于債權”這一基本民法原則的體現,也是得到普遍認可的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我國著力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情況下,在立法政策的選擇上應偏重于交易安全,而不應在基本法律中為解決目前存在的一些社會問題開口子,這會影響到法律的嚴肅性。第二,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統一的,不同法律之間具有關聯性。盡管《物權法》草案沒有寫優先權,但它把有關規定指引到了其他相關法律。比如,正在起草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就涉及到職工債權與有擔保債權的受償順序問題。因此,人民銀行認為,無論是《物權法》還是《破產法》,都不應當改變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基本民法制度。對破產企業職工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在我國這樣的轉型經濟國家,應通過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來解決。 這一觀點得到與會人士的普遍贊同。 好的登記制度是實現擔保物權的保證 “好的登記制度是實現擔保物權的保證”,李永軍的話引起了與會人士的共鳴。 高堅建議將《物權法(草案)》中提到的收費權出質的登記部門明確為“頒發收費許可證的物價部門所對應級別的行政監管部門”,以確保登記部門的惟一性,避免多頭管理,降低質押成本。 牛錫明對目前動產抵押登記中所存在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概括。他建議,在《物權法》中對動產抵押登記問題作出進一步規范,尤其有必要在統一動產抵押登記機構、審查原則、公示方式、登記手續、登記效果等方面作出原則性規范。 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主任張一平認為,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并沒說明國家由哪個部門、哪個機構負責不動產及動產物權、權利的登記、管理,以及不動產的開發和利用。他建議,針對“擔保物權”,建立一個簡便、高效、低成本的擔保物權登記系統,對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認可的動產、不動產抵押物或物權的登記,應當統一范圍、統一程序、統一時限、統一收費標準、統一向社會公示。這“五個統一”在實際操作中是可行的,也是避免“一女多嫁”、“騙保騙貸”等問題的有效方法。 在《物權法(草案)》修改研討會上,記者還了解到,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目前已經過人大常委會的三次審議。10月份,人大常委會將第四次審議《物權法(草案)》;12月將做第五次審議,并視情況決定提請明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表決。 作為一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物權法》不僅與人們日常生活和社會經濟活動密切相關,更與金融機構息息相關。在《物權法(草案)》即將第四次審議之際,傾聽一下金融界、學術界及企業界的各種聲音,對《物權法》的制定無疑會有較大的幫助。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