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新論:1500起征靠富人自覺 如此稅改不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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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01日 22:04 人民網 | |||||||||
直言了 報道說,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有兩項變動:一是工資薪金的個稅征收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5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同時規定代為扣繳稅款的單位須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咱覺得這兩個提議不合理,而且,還有可能為腐敗開后門的大漏洞。
那1500元說的是年收入、還是月收入?稅法規定要具體明確。看來那說的是月收入。如此一來,起征為年收入為1500×12=18000元。那不合理。以北京為例。統計數據表明,北京的人均年收入為21800元左右。年收入18000元低于平均水平,屬于低收入。起征點要考慮到這個人均收入水平。也就是說呢,全國起征點應該接近全國人均年收入水平,與此同時,省市兩級財政有來自上級政府的撥款,其稅率應該大大低于全國稅率。 起征點計算,不該以月收入,而該以年收入為準。為啥?看看生活實際可能:若一年內,某人工作了三個月,之后失業九個月;照月收入1500元計算,年收入是4500元。若照1500元月收入計算起征點,該人就要交稅,本來就不夠過日子的錢,就更少了。若照年收入和接近人均收入水平稅率計算,那么,該人收入遠低于人均收入水平,就不必交稅。 規定起征點還要考慮到單身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區別,給予不同起征點。譬如,假設一對情侶個人年收入都是20000元,婚后兩人合計年收入為40000元,他們有了孩子,開支就不是為兩個人,而是為三個人了。更不要說,照目前狀況,孩子的生活與教育等開支遠遠超過成年人日常生活開支。如果稅務起征點是“一刀切”,都按照個人年收入搞,那么,結婚和有孩子就意味著生活水平下降,意味著實際上步入低收入人群。顯然,個稅起征點必須考慮到單身收入和家庭收入開支的區別,對后者的起征點應該高于前者,使人們婚后有了孩子也能保持婚前的生活水平。 征稅和報稅有法律權利和法律責任的區別,不可混淆。征稅是帶有國家法律強迫性的政府執法行為,報稅是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責任。報稅與征稅各履行各的責任,不能因為個人覺得自己可能不被征稅就不報告了。所謂“自行申報”提案,模糊了國家權利和公民義務責任,把國家強迫性的執法行為弄成了個人的自決行為。這就為腐敗開了后門。譬如,官員有不明收入或期權等收入,自決不申報、不查就不知道。為防治官員腐敗,難道國家要日日月月搞“審計風暴”?顯然,個人自決的“自行申報”是不對頭的,而合理的做法應該是法律強迫的“定期必報”。 就如何有效防治政府官員腐敗,咱曾提出了三條制度性的防腐措施:政府政務公開、嚴行公私分明、全員稅務考核。所謂“全員稅務考核”,就是在稅法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收支狀況如何,所有的公民都必須按照稅法要求做年度定期報稅,其報稅內容不但有收支數額,還要有收支的種類和來龍去脈;不按期報告或假報作弊者,按照欺騙政府的行為嚴加懲處。而對某個申報者是否征稅,則由稅務機關按照稅率決定。這做法,實際上是每年定期對包括官員在內的所有公民都來一次個人收支審計。 全員稅務考核制還有其它重要效益,譬如,它能為國民經濟統計提供更確鑿的數據,那當然,就為政府通過稅務政策調節國民經濟提供了更可靠的根據和更具體明確的方向。簡而言之,稅務立法,也需要記住胡主席、溫總理說的“執政為民”和“窮人經濟學”,要十分關切人們的生活開支具體情況和民眾切身利益,要設法減輕(或免除)低收入人群的稅務負擔,要使稅務成為政府調劑國民經濟的財政措施,確保國民經濟數據可靠和防治腐敗有效,而不僅僅是從民眾口袋里掏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