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強:稅收政策應鼓勵人們勤勞致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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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31日 15:44 新浪財經 | |||||||||
北京市華遠集團總裁 任志強 全國人大決定對個稅繳納問題交給公眾用聽證會方式參與立法,但遺憾的是興師動眾的一次全民有權參與的立法修改案,卻僅僅是一次在原有法律框架下的修修補補。但根本的則在于將所有涉及個稅的法律統一協調進行修改。
一、個稅調節的目的 個稅調節的主要作用之一,是調節分配的公平。用稅收的二次分配增加政府涉及個人的公共產品支出的能力和對低收入階層提供幫助的能力,以達到共同富裕、共同提高生活質量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目標。但決不是為增加財政稅收而向所有人征稅,也決不僅僅是為了殺富濟貧。因此個稅的征收首先應做到公平稅賦。這個公平并不是不應對高收入者多征稅,而是應對低收入者少征稅,對所有人都提供公平的稅賦產品。中國改革之后,特別是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階段和市場競爭加劇的過程中,群眾的收入水平是個不斷變化的過程,包括普遍的收入提高,也包括高收入者變成低收入者的過程,如退休、失去勞動就業條件或能力,包括破產、失業、下崗等變化。決不僅僅是收入高時多征稅,收入變低時是沒人管的不公平賦稅。因此賦稅也應兼顧上述變化而公平調整,起到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保障作用。 二、將個稅變成單一稅 目前我國涉及個人所得而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法律與辦法,除經常性工資之外,還有多達10種以上的稅收征管辦法。包括利息稅、一次性勞務收入、股息、稿費等等多種不同標準的稅法規定。這樣就使本不應納稅的低收入者也不得不按規定而繳納利息稅、股息稅和一次性勞務所得稅等。一方面可能因收入低而領取著最低生活保障的政府補貼,一方面在向政府納稅。而另外一些高收入者則可以通過各種契約方式將按月工資收入累進交納的稅收反過來也用股息或一次性勞務所得方式不按累進而按一次性繳納的低稅率納稅,合法的將實際的收入提高。即使此次修改草稿中提出了高收入者應主動申報納稅情況,但由于稅出多門,各種分類和稅率不同等無法按統一標準而計算稅率,自然就產生了大量的偷稅、漏稅或無法計算與懲罰的管理成本。主動申報納稅的前提并非是可供審查的工資性收入,而是將各種不同的納稅管理和稅法規定變成單一所得稅制,用統一的納稅標準和統一的年所得收入進行累進納稅征收,否則主動申報仍只約束了按月領取工資收入的打工收入者,而無法約束不領取工資而領取分紅的“老板”們,更約束不了那些大牌的明星們。各種明星都可以按勞一次性收入納低稅(包括炒房的一次性收入),而不按累進制納高稅。這種稅制的復雜性只能因制度性的制造更多的不公平分配的機會,和不公平的賦稅標準。根本起不到收入分配合理調節的作用,也不可能創造穩定與和諧的社會。 三、稅收與社會福利相結合 沒有人不認為國民納稅是天經地義的事。但個人收入所得稅與其它稅收不同,個稅不是從維護國家政權和提供公共產品的角度出發而設置的,而是從調節收入差別、提供與個人的社會福利相關的公共產品出發而設置的。因此大多數國家的個稅都與納稅人的社會福利相關,如失業保險、退休退養、低收入保障等相關,也有的國家與醫療保障、教育保障等相關。而我國目前的個稅交納從立法上看似乎與納稅人的利益沒有任何關系,納稅人既不知道個稅在國家預算中的用途,也絲毫沒有與納稅人個稅繳納的多少利益相關的任何政策規定。任何人都并不因為多交納了個人所得稅,為國家做出了貢獻而能換回國家對納稅人的任何保障。包括有能力賺錢時多交納,而無能力掙錢時并不能因過去多交納了稅款而能多領退休金或生活的保障性費用。不管你過去多交納了多少稅,當你經營破產或投資失敗、從高收入者變成了低收入者時,國家并不會因為你曾經多交納過許多個人收入所得稅稅款而給你獎勵和低收入時的保障或補償。 如果新的個稅法調整僅僅解決提高征收基數起點的問題,僅僅是在一套不公平完整的稅收制度下解決了一部分人少納稅的問題,卻仍不能解決納稅人應享有的稅收與個人社會福利相關的問題。這樣會在一方面減少稅收的同時,另一方面加大納稅人的生活支出,仍不能解決稅賦的公平問題和不能有效的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也同樣不會產生有效的納稅申報。 四、納稅的主動申報要靠稅收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從開征個人所得調節稅起,我國就主要使用稅源扣稅制的征收辦法。開始時幾乎絕大多數人都是從領取月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的方式生活,因此稅源扣稅法可以減少稅收成本,并提高稅收的控制。但是隨著改革的進程,已有越來越多的人不再以領取月薪的方式獲取收入了,或月薪不是唯一收入來源。這時再用稅源扣稅的方式就會造成很大的稅收漏洞。稅源扣稅制同時造成了人們納稅意識的薄弱,甚至造成納稅人根本不知道應納多少稅和納了多少稅,也就自然對收入是否納稅不再關心,會認為稅在發放收入時已扣除了。同時工資之外的收入也不會再納稅(無意識)。而這次修改要求高收入者自動申報納稅,就難免成本過高并且漏洞百出。因為個稅征收了十多年但稅源扣稅制并沒有培養起人們的納稅意識和自覺性。應該說是失敗或不成功的一種培養壞習慣的制度。 國際上,尤其是發達國家人們的納稅意識好于中國,原因不僅僅在于納稅意識的教育和培養,更重要的在于納稅有其特定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才使納稅成為了公民的自覺和自愿行為。 激勵與約束機制幾乎是同時產生作用的。只有嚴格的執行了納稅義務的人才有權享受激勵,使激勵更為有效。如果僅有處罰而無激勵,使處罰并不能使納稅成為主動申報的理由,也使征收的成本遠遠大于處罰的收益,使處罰變得被動和成為負擔。當征稅的成本大于稅收所得時,稅收就不再有意義了。 1、稅收與失去納稅能力之后的社會保障相結合(如失業、退休、醫保等)時,個稅成為一種未來的保障性激勵措施,使人們對納稅產生新的認識,成為與個人的預期有關的事物,以促使家庭會在子女未成年時就接受這種納稅的自我教育。 2、稅收與個人購房的免稅相結合。當人們將貨幣資產向實物資產發生存在形態的轉移時,向固定資產投入時,解決個人住房問題時可以在納稅滿一定年限和條件時享受免征、減征個稅的優惠措施。世界發達國家都有這種政策,有的用直接的固定稅額減免,有的用個貸利息減免,有的用提高基數減免。解決國民住房本就是政府的責任,用減免個稅與用磚頭補貼或人頭補貼方式解決實質都是一種財政稅收的轉移支付。而用個稅減免的方式則比用磚頭或人頭補貼的方式更為公平。限額減免并不會造成新的貧富差別,也不會因此而擴大收入差別,限額是對所有的納稅人平等的條件。盡管現實可能有人收入低而無法享受,但發展中任何人都會有同等的機會享受,并會因此而激勵納稅意識長期的自我教育。 3、納稅的申報不是高收入家庭而是所有有收入的家庭(或人)都應變成主動申報,不應納稅的家庭同樣應主動申報,以便于稅務部門了解全部公民的財產和收入情況。也可以從稅收的申報情況監管對低收入家庭的社會福利及兩低的補貼,也可以用稅收情況解決目前成為重大爭議焦點的社會保障性住房的補貼或購買條件。如經濟使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查問題,如廉租房的居住申請問題等等。只有當納稅與人們的生活、福利和將享受的政府財政轉移的補貼相結合并密切相關時,納稅申報才能從被動變為主動。 如果納稅申報成為享受購房免稅政策、今后未來福利以及享受政府各種補貼和救濟的必要條件時,當拿不出合法納稅申報的依據就不能享有上述權利時,這種納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就會大大的提高人們申報納稅的積極性,并大大的降低了納稅申報的交易成本和監督成本,使稅收不是浪費于收繳的行為,而成為可以用于轉移支付的財力。 五、納稅基數的起點 此次個稅調整的一個重點是關于個稅繳納的起征標準。但依據什么來計算這個標準呢?目前的爭論焦點仍集中于個稅法出臺時的普遍工資性收入情況和收入增長情況,集中于現有的物價水平和人民生活質量的提高上。但一個更重要的問題是工資性收入中應包括哪些維持勞動者生存的必要含量。只有首先明確了那些原工資之外的各種補貼是否合并計算入納稅基數之中,工資收入都應解決哪些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的基本要素,才能確定基數的標準問題。 所有的人都會認為應大大的提高個稅的起征點,現有的個稅起征標準過低的結果是大量的中等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的人在交納大量的個稅,而高收入者納稅再分配的調節作用反而降低了。早應提高起征的標準,讓更多的人靠收入改善生活質量而非靠補貼維持生活。但是什么才是合理的標準呢? 原有的標準確定時,許多項改革尚未開始,雖然當時的工資標準較低,但國家和單位承擔了大量的社會保障作用。如下崗問題、醫療問題、住房問題等等。但隨著改革的進程,這部分原來由單位所承擔的費用變成了個人負擔的部分,那么就徹底改變了工資中的含量基礎,但個稅并沒有隨著改革的進程而調整。而其中對工資收入含量結構產生最大影響的則是住房的貨幣化分配。原有的工資標準中并沒有住房工資,住房是靠實物分配取得的。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后,部分人取得了實物分配的住房,部分人取得了現金的住房補貼,但還有更多的人既沒有住房的實物分配也沒有現金的住房補貼,只能從工資性收入中解決住房問題。這就必然產生了分配的不公平和稅收制度的不公平。工資中是否包括住房含量應是此次提高標準的重要因素之一。 解決的辦法應與個稅立法調整相結合。一是將工資之外的住房補貼全部取消。用購買住房減免個稅繳納的方式代替部分人擁有的住房補貼,而變成統一的全國公民均能享受的公平分配政策。也減少了工資之外的收入漏稅的可能性,以逐步實現單一稅制。二是在個稅起征基數確定時充分考慮工資中的住房含量因素,將現有準備提高的起征點再提高。讓更多的家庭不是在納了相當于兩套房子的個稅之后才有能力購買一套住房,而是有更多的能力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這種減免與提高就如同減少農業稅一樣,受惠的將是更多的中等收入以下的收入人群,而并不會影響對高收入者的稅收累進征收的調節作用。因為即使提高了這一標準,也與高收入者的標準相差甚遠。也許加入了住房的含量起征標準最低應在2000元或更高。 六、全國不易一刀切 立法能否只確定基本的個稅征收原則,將起征點的調整權交給監管與征收的稅務部門或由人大授權國務院。隨著中國的經濟發展加快,GDP的快速增長和人均收入增長的比例,以及物價和人民生活質量提高等因素,個稅的征收起點面臨著不斷的沖擊和調整,如每次都用人大立法的方式調整會嚴重的滯后,而通過授權由國務院調整則有利于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變動。也許幾年就定期調整一次更為合理。 中國的地域發展差異巨大,也不易全國執行統一標準,這樣不利于貧困和欠發達地區吸引人才和發展經濟。應允許貧困地區(而不是發達和富裕地區)提高起征點標準。雖然富裕地區的生活成本較高,貧窮地區的生活成本較低,因此工資性收入上就形成了差異,維持同等的生活費用不同,但恰恰是這樣更要鼓勵在貧困地區用低稅賦吸引更多的人能在貧困地區過上比富裕地區更高質量的生活,才能起到稅收調節地區貧富和發展的作用。稅收并不是簡單的將高收入者的稅變成轉移支付的資金,同時也可以用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起到扶貧、幫貧、助貧的作用。如果能用低稅收吸引更多的人才與投資進入非發達的貧困地區發展,就與中國用稅收優惠吸引外資進入中國一樣,會起到更好的調節作用。 七、個數與其它稅收政策相結合 中國的稅制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稅制,其系統里必然存在許多問題。如僅個數就有多種的征納辦法,而非單一稅,其它相關稅收也同樣存在問題。如將要面臨的新征稅種還有物業稅、遺產稅等等,這些都是與個人收入及財產相關的稅收,因此個稅的調整中不能僅從眼前出發,而應兼顧整個稅收體系的變化,與其它相關稅法配套,避免影響消費的預期。 讓稅收政策更公平,而非簡單的殺富濟貧。如果一個國家的稅法是不鼓勵人們致富,而是要將所有可能富起來的人從這個國家用稅收趕出去,那么這個國家就無論如何都無法富強起來。改革中有非勞動所得的致富者,但更多的致富者是靠辛勤勞動、付出努力和創造社會財富而合理合法的致富的,這些人恰恰是中國發展的人才支柱。如果稅法不能讓更多的人安心致業和留在中國發展,則必然產生未來預期中的資產外流和人才外流。稅法修改應更多的保證公平。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