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和銀行 掏小錢換大錢應當慎重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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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30日 10:19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胡利民 地方政府隨意和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曾經是我國經濟轉軌前和轉軌過程中的一大“痛處”,且遺患至今。所謂銀行業不良資產之“歷史包袱”,一旦提及,相信大多數業內人士都會不經意間想到“行政干預”這個使用頻率極高的詞,兩者的關聯度如此之高,其意所指大家心知肚明,毋庸復述。時易境遷,地方政府與各級金融機構的關系演變也
由此引出另一個話題。主角依然是地方政府和銀行,只是“主題詞”反差大了點:從“干預銀行”到“獎勵銀行”。行政干預遭口誅筆伐漸行漸遠之際,地方政府出資獎勵金融機構一度便成新聞媒體報道某某地方如何重視金融工作的首選素材,而且一直沿用至今。地方政府為了一方經濟發展大計,重視金融工作,出臺一些激勵措施,這是政府職責,也是常態,無須大驚小怪。問題是類似新聞接觸多了,又偶然留意了一些報道中提及的具體獎勵辦法,心中疑竇也就越發多了起來。說是無端疑忌也罷,茲舉數例,以期關注此問題之“同好”能解筆者之惑。 其一,有報道說江蘇某市今年新出臺了金融機構增加信貸融資獎勵辦法,其中規定將由財政負擔的企業貸款貼息轉為獎勵銀行,即對新增貸款超過上年的各駐地銀行分行按一定比例實施獎勵,并稱這是領先全省的創新之舉。報道點評此舉“看似荒謬,實則有理”,“有理”的理由之一是“掏小錢換大錢”,值。至于眼下宏觀調控之大背景以及銀行擴大信貸投放必須要考慮的各種綜合因素和前提條件,未著一字。 其二,河南某地政府規定“銀行對縣內指定企業提供一年以上貸款的,同級財政和受益企業當年按提供貸款數額的1%一次性獎勵銀行;對困難企業原貸款能夠以報呆賬等形式核銷處理的,同級財政和受益企業當年按報呆數額的1%一次性獎勵銀行”,并詳細規定“獎金50%歸放貸行法人代表,其余歸班子全體成員”。無獨有偶,安徽某市也規定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獎勵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和主要信貸人員,對班子主要負責人、班子其他成員及主要信貸人員的獎勵辦法均有操作細則。政府的獎勵直接與銀行領導或信貸員個人掛鉤,與發放的貸款多寡聯動,其利弊得失,筆者之疑慮大焉。先不論這種做法的合理依據與正當性,以及可能對銀行信貸獨立性的干擾和影響,單說在這種“激勵”機制下發生的貸款,日后不出問題也罷,一旦出現風險,哪怕是正常范圍內的風險,再回過頭來與曾因此而得的獎賞“關聯”起來“理論”一番,明眼人一看便知個中厲害。況且,銀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本是題中應有之義,銀行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審貸放貸純粹是職務行為,若將政府的所謂“物質獎勵”摻雜其中,使銀行的正常業務平添了些實在沒有必要的復雜背景。 其三,江西某地出臺的獎勵金融舉措特別規定,對核銷貸款余額500萬元以內的按0.2%予以獎勵,500萬元至1500萬元的按0.3%予以獎勵,1500萬元以上的按0.5%予以獎勵。銀行核銷貸款有一套嚴格程序,也有相關法律法規來約束,而且很多“約束”對地方政府同樣有效,地方政府出資“鼓勵”核銷貸款,且以數額大小論功行賞,容易讓人聯想到曾經大面積存在的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政府的獎勵行為一則目標不純,有誤導企業逃廢債務之虞,二則師出無名,用意莫測,有利誘銀行多多核銷貸款之嫌。 其四,某地市政府在相關獎勵銀行的辦法中竟然要求駐地商業銀行“要將部分流動資金貸款審批權和商業匯票承兌下放到縣級機構,保證基層銀行適度的信貸擴張能力和積極性”。設置這樣的“前提條件”不是出于對商業銀行內部業務運作方式的無知,就是“舊病復發”涉嫌越權干預。 如此種種變味的獎勵條文居然無一例外地出自地方政府正經八百的紅頭文件。盡管我們有理由相信,地方政府獎勵銀行之初衷,確實有為當地經濟發展考量的良苦用心。但拋開這些獎勵金融措施的是非曲直不說,地方政府真要是為經濟發展長遠大計著想,似乎還應有更多、更根本、更迫切、更重大的與金融有關的事項必須面對。譬如金融生態環境的整體優化,這既是當務之急,也是利在長遠的根本之策。因為一個地方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劣不僅直接影響著該地區金融業能否快速健康發展,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該地區對金融資源的吸引力,甚至直接影響著一個地方金融核心作用的有效發揮,影響著金融與經濟的良性互動雙贏。這比攀比著推出那些所謂“掏小錢換大錢”的極易引發爭論的短視而瑣碎獎勵措施肯定要重要得多。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