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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應如何借鑒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8日 12:32 中國證券報

    張為國 沈振宇

  2001年秋天以來,美國爆發一系列財務虛假案,導致安然、世通等大公司破產,也史無前例地導致安達信這樣一個有90多年歷史的世界級會計師事務所退出審計市場。為此,美國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其中最主要的是《2002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1(英文簡稱Sarbanes-Oxley Act,以下通稱《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本法對《1933證券法》、《1934證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訂,又在會計師行業監管、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提出了許多新的嚴格要求。不僅會對美國而且會對世界各國會計、公司治理以至整個證券市場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因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本著這一思想,我們對我國如何借鑒這一法律提出如下初步的框架性的意見2

我國借鑒《薩班斯 -奧克斯萊法》進度構想 3

時間

內容

主要對象

一兩年內可借鑒

1. 明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的會計責任

上市公司

2.提高與管理層和主要股東有關的經濟業務的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

3.強制實行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制, 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的監管

會計師事務所

4.采用更有效的審計復核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

5.限制審計師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

會計師事務所

6.限制審計師去被審公司任職

會計師事務所、上市公司

7.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報備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

8.明確審計工作底稿保管責任

會計師事務所

三五年內可借鑒

9. 縮短財務報告披露期限

上市公司

10.提高中期報告審閱要求

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

11.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及其報告制度

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

12.實行靈活的會計年度

上市公司

13.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的作用

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

14. 向監管部門報告公司和審計師間的會計分歧

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

15. 保護證券分析師的客觀性和獨立性

券商和財務顧問公司

16. 增進跨國監管合作

證券監管部門

長期努力可借鑒

17.成立獨立的會計監察委員會

有關政府部門

18.改革會計準則制定機制

有關政府部門

19.提高對證券犯罪的懲罰力度

證券監管、司法和立法部門

  一、一兩年內可借鑒的措施

  (一)明確單位負責人和財務主管的會計責任

  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要求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中附有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主管的承諾函。若因不當行為而被要求重編會計報表,則公司首席執行官與首席財務官應償還公司12個月內從公司收到的所有獎金、紅利或其他獎金性或權益性酬金以及通過買賣該公司證券而實現的收益。有更嚴重違規情節者,還將受嚴厲的刑事處罰(見本文后述)。

  根據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一向強調全體董事對公司公開披露信息的責任,規定必須對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諾。當公司違反這一點時,本會也一直嚴格依法對所有負有責任的董事做出處罰。另一方面,我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規規定,單位負責人、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應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蓋章,明確了其應負的責任。中國證監會在案件查處時,也處罰了以上有責任的人員,但并沒要求他們事先公開做出承諾。為增強以上人員的責任意識,加深全社會對這些人責任的了解,建議在修改有關披露規則時,增加以上人員公開承諾的內容。至于是否要借鑒美國的規定,沒收相關責任人的收益,還需根據我國的相關法規及監管實踐進行研究。

  (二)加強對公司與其管理層及主要股東的經濟行為及其披露的監管

  針對美國上市公司暴露出來的問題,《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提高了公司與管理層及主要股東有關的經濟業務的披露要求,包括公司管理層和主要股東的權益證券交易情況,重大的未合并實體或與其他人之間的關系、財務主管的道德守則、公司向高管人員貸款或擔保情況等。除披露要求外,美國國會、美國證監會及紐約證券交易所等還對公司行為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規定,如不得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貸款等。

  我國大股東構成、高管人員任命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與美國差異相當大,但大股東和高管人員侵犯公司及小股東利益的方式及程度卻有相同和相似之事。針對我國在這方面暴露出來的問題,近幾年本會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有些與上述美國正采取的措施是相同的,有些卻不盡相同。我們應關注美國及其他國家暴露出來的類似問題及采取的應對措施,以免重蹈覆轍。

  (三)強制實行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制,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的監管

  會計師事務所長期服務于同一客戶,顯現出諸多弊病,如由于員工或合伙人的提升和薪水取決于該客戶,事務所及其員工有可能和客戶發生復雜的利害關系;為留住該客戶,會做出各種妥協,甚至幫助造假;由于思維定勢,可能難以發現客戶的問題等。近期披露的美國財務虛假丑聞就證明了這一點。有鑒于此,《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主審合伙人,或者復核審計項目的合伙人,為同一審計客戶連續提供審計服務不得超過5年,否則將被視為非法。這一規定的實際意義是,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某一審計客戶審計的合伙人在對該客戶的審計工作達到一定時間以后,必須輪換,以免審計合伙人與審計客戶合作時間過長而影響其獨立性。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在2002年六月頒布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也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定期輪換審計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以維護其獨立性。但迄今,我國尚沒有任何規范對輪換的最低期限做出要求。建議參照美國的做法,在修改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聘用注冊會計師的有關規定中,明確提出“審計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至少每五年必須輪換一次”,并對相應的跟蹤、監督機制做出規定。

  我國執行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雖在1999年初宣稱全部與原掛靠單位脫鉤,但事實上與這些單位仍藕斷絲連。另外,不少事務所事實上執行的是承包經營和利潤分成的制度,缺乏集中統一的質量控制。事務所的獨立性嚴重受損,審計質量也無保障。實行審計項目負責人和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制度有助于改善這種狀況。同時,要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的監管,防止和嚴厲處罰因事務所堅持原則而隨便將其解聘的現象。

  (四)采用更有效的審計復核制度

  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一般實行地區主管合伙人、專業主管合伙人和客戶或項目主管合伙人三為一位的交叉控制機制,有的還設有專門的質量控制部門或主管技術的合伙人,但客戶或項目主管合伙人的權利更大。這很有可能導致其因長期服務于一個客戶而獨立性降低,并最終影響審計質量。近期暴露的安然、世通等案件都證明這一點。為此,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規定,事務所應安排由新成立的會計監察委員會規定的事務所合格人員(應當為非負責審計的人員)或者獨立復核人員,對審計報告(和其他相關信息)提供第二合伙人復核,并且必須在得到批準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對外發布。

  我國目前在會計師事務所中推行的三級復核制度同《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差別之處在于沒有明確要求未參與審計業務的獨立、勝任人員進行復核。建議從復核的根本目的出發,對此做出明確規定。此舉也可推動事務所成立更有權威性的技術標準部。

  (五)限制審計師為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

  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尤其是原來的“五大”事實上已成為一個綜合性的咨詢公司。事務所向客戶同時提供審計服務和其他咨詢服務雖增加了事務所的收入,也使客戶體會到事務所所提供服務的“增值”作用。但毫無限制地為審計客戶提供咨詢服務也使事務所與審計客戶間存在嚴重的利益關系,使事務所難以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審計質量也大打折扣。

  據此,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明確禁止審計師為同一審計客戶提供如下業務:(1)與審計客戶會計記錄或者財務報表編制有關的簿記或者其他服務;(2)財務信息系統設計與執行服務;(3)評估或者估價服務,出具公允性意見或者實物捐贈報告服務;(4)保險精算服務;(5)公司內部審計外包服務;(6)提供管理職能或者人力資源服務;(7)經紀人或者承銷商、投資顧問或者投資銀行服務;(8)法律服務和與審計無關的專家服務;(9)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依法規定不允許的其他服務。

  以上規定同《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注冊會計師不得兼營或兼任與其執行的審計或其他鑒證業務不相容的其他業務或職務”的規定本質上是相同的,但《薩班斯-奧克斯萊法》以列舉方式做出規定更為具體明確,便于操作。目前,國內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的非審計服務有限,因此,尚無必要做出全面的禁止性規定,但可考慮根據深入調查或案件查處的結果,對已明顯影響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行為做出明確的限制性規定。

  (六)限制審計師去被審公司任職

  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審計師跳槽去被審公司任職是常見的現象。這使審計人員與公司管理層之間發生利益關系,影響審計獨立性和審計質量,損及投資者利益。這一現象在近期美國財務虛假丑案中都表現得非常明顯。據此,《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規定,在會計師事務所開始對上市公司實施審計前1年,如果該公司的現任首席執行官、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首席會計官或者擔任同等職務的任何人,曾經受雇于該事務所并參與該公司有關的審計工作,則該事務所不得擔任該公司的審計工作,否則將被視為非法。簡言之,審計師跳槽去被審公司工作必須有一年冷凍期。

  由于我國此現象也非常普遍,因此也有必要盡快制定類似的規定,并嚴格監督執行。

  (七)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報備制度

  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規定,從事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將成立的會計監察委員會進行注冊,而且必須定期更新,否則將被視為非法執業。還對事務所在注冊時應提供的信息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近十年來,我國一直對執行證券業務的會計師及事務所實行專門的許可證制度。4,000多家會計師事務所中只有70多家有這樣的許可證,約60,000執業會計師中只有約2,000人有這樣的許可證。其目的和監管方式與美國將對為上市公司服務的事務所實行的注冊制度有許多相同和相似之處。此外,目前,中國證監會正在要求執行證券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填報數據庫資料,但內容主要是監管對象的基本情況,與《薩班斯-奧克斯萊法》中要求的“注冊制度”差別不小。建議借鑒該法中的做法,推行執行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強制報備制度,增加報備內容,明確不按要求報備的責任和處罰措施。

  (八)明確審計工作底稿保管責任

  安達信最終遭殃并不是因為被認定審計失誤,而是因銷毀審計檔案而被判妨礙司法,盡管事務所本身不承認,而且正在提起訴訟。據此,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市公司的工作底稿至少保存7年。

  我國目前對審計檔案的保存期限做了詳細規定,二者只是期限上的不同,無本質差別,無需進一步修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監管實踐,需補充必要的規則,防止會計師事務所以審計工作底稿丟失為由,妨礙稽查。

  二、三五年內可借鑒的措施

  (一)縮短財務報告披露期限

  從投資者的需要或防止信息泄露角度考慮,目前各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披露時間嚴重滯后。這大大降低了所披露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因此,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提出要進一步提高財務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時性。據此,美國證監會在2002年8月做出規定,縮短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披露期限,其中年度報告第一年仍為90天,第二年改為75天,第三年起改為60天;季度報告第一年仍為45天,第二年改為40天,第三年起改為35天。2003年12月15日為截止日的年度報告披露期限將改為75天,季度報告披露期限將改為45天。一些發達市場國家正在跟進。

  從信息的決策有用性及防止信息泄露的角度考慮,在我國縮短披露期限也是有必要的。但要實現這一目標又不降低信息的可靠性,得有三個條件:(1)對中期報告有普遍的審核要求;(2)上市公司內控比較健全,管理層提供的財務報告基礎較好;(3)實行靈活的會計年度。可靠性不高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主要問題,再加以上三條都不具備,縮短披露期限只能作為中期目標。

  為彌補年報披露時間滯后的問題,可考慮推出一些替代性措施,如預報經注冊會計師初步認可的主要財務數據,但要防止亂報甚至有意操縱預報數。

  應當指出,即便我國縮短年報披露期限的條件成熟了,也不大可能將披露期限縮短至兩個月,一個重要原因是在新舊年度交替之際,中國人要過傳統的春節,過圣誕節也日益成為時尚。

  (二)提高中期報告審閱要求

  誠如前述,要縮短年度報告披露時間,需采取若干配套措施,其中之一是提高中期報告的審閱要求。事實上,美國從2000年起已開始實行中期財務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審閱制度。但上市公司并不重視,也不愿付費給審計師。這次美國證監會提出要縮短披露期后,會計師事務所普遍提出,將迫使上市公司接受更嚴格的中期財務報告審閱,為年度審計奠定更扎實的基礎。

  在國內,中期財務報告一般不需審計或審閱,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況除外,如下半年要再籌資的公司。我們認為,若要縮短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確有必要全面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財務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閱。但這只能作為中期目標,其原因是:(1)需就這一制度作宣傳,以得到廣泛認同;(2)需對審閱提出明確的要求。

  (三)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及其評價制度

  過去一年披露的造假案表明,美國公司的內部控制也存在嚴重隱患。據此,《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要求上市公司管理層要在年報中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實施的有效性做出報告,在此基礎上,審計師需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評價。

  關于內部控制評價,中國證監會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等信息披露規范中均有類似要求。但目前遇到的困難是:(1)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意識普遍非常淡薄;(2)即便有內控制度,也可能流于形式;(3)缺乏內控規則、指南之類的規范;(4)事務所缺乏全面評估內部控制制度的專才;(5)公司不愿付足夠的費用,或評估所需時間不夠。

  基于以上困難,我們一方面要關注美國等國家和地區是如何做好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及其評價工作的;另一方面,研究在中國如何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及其評價制度。但這方面制度的基本建立需三、五年的時間。

  (四)實行靈活的會計年度

  發達市場國家一般都實行靈活的會計年度。這一定程度上會降低縮短披露期限的壓力。

  我國長期以來一直以日歷年度為統一的會計年度。這一制度已逐漸暴露出種種缺陷。為便于投資者使用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提升年報的審計質量,降低財務報告編制成本,應積極推動有關法規的修訂,以擴大公司在會計年度確定上的可選擇范圍。

  作為計劃經濟體制的一個遺產,不僅各經濟組織以日歷年度為統一的會計年度,國家計劃、財政稅收、國家統計、工商行政管理等也都采用日歷年度,因此,推動實行靈活的會計年度肯定需要各方面的理解與支持。此外,當上市公司采用靈活的會計年度,而其他方面仍采用日歷年度時,避免投資者因公司信息泄露而受損將成為一個很重要的任務。一個既給公司以靈活性,又相當程度上可避免信息泄露的變通辦法是規定只能選季末或日歷年度末為會計年度末。

  (五)充分發揮審計委員會的作用

  英美法系國家公司治理結構中無監事會。為彌補這一制度的弱點,增強對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制約,自二十世紀六十年代起開始引入審計委員會制度。但安然等案件表明,審計委員會完全有可能形同虛設。據此,美國《薩班斯-奧克斯萊法》對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等做了更具體而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1)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提供審計和非審計服務,以及報酬如何,都必須事先經過客戶審計委員會的批準。(2)事務所應當及時向客戶審計委員會報告重大的會計事項,包括:擬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和會計慣例;所采用的公認會計原則允許的所有備選會計處理方法,在使用該備選方法上的分歧,以及事務所認為應當優先采用的方法;事務所與客戶管理層之間其他重要的交流文件,例如管理人員信件或者未調整差異的明細表等。

  為保證履行職責,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審計委員會必須具備較高的獨立性。為此,法規定,審計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獨立董事組成,并且除作為董事會成和審計委員會成員外,不得從公司中接受任何咨詢、顧問費或者其他酬金,也不得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的關聯人士。

  為保證審計委員會能夠及時發現公司的會計和審計問題,并保持較快的反應能力,審計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專家;必須建立一套收集、保存、處理與公司會計、內部控制或者審計事項有關的意見與建議的機制;允許公司雇員就有疑問的會計或者審計問題進行匿名或者秘密舉報。

  若實施有效的監管,審計委員會確能在提升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質量方面發揮較大的作用,特別是要求審計師向審計委員會報告與公司管理層在會計方法上分歧,以及提交未調整差異的明細表無疑將大大降低管理層和審計師之間無原則地妥協或串通作弊的可能。問題是當會計方法分歧和未調整事項源自對業務性質的認定、會計準則或其他法規不合理或不明確、以及純系估計判斷事宜時,無論是審計委員會還是公司最高管理層最后也不易做出決斷。

  我國公司法基本上屬大陸法系范疇,在公司治理結構中有監事會,但作用不明顯。因此,目前正引入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等制度。但審計委員會在中國特定的環境下應如何運作既缺乏經驗,又缺乏具體的規范。建議在下階段應重視研究和推廣工作。其中需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如何處理好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等的關系。

  (六)向監管部門報告公司和審計師間的會計分歧

  為降低管理層和審計師之間無原則地妥協或串通作弊的可能,《薩班斯-奧克斯萊法》還要求向新成立的會計監察委員會報告公司和審計師間的會計分歧。

  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都無主動報告這些分歧的責任,當交易所或監督部門要求時,公司或審計師可能被動地這樣做。從提高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考慮,我們也需研究是否有必要要求主動報告公司和審計師間的會計分歧,以及不這樣做時如何處罰。

  (七)確保證券分析師的客觀性和獨立性

  由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廢除,美國大金融機構已發展成金融超市。但美國近期爆發的一系列案件都表明,這些金融機構號稱在內部有防火墻,事實上存在嚴重的獨立性問題,“屁股指揮腦袋”,欺騙客戶和廣大投資者。一些金融機構因此而受到美國司法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如去年年底前,美國10大券商和美國司法部門和證券監管部門達成了支付14.35億美元罰款和其他費用的協議。另外,一些證券公司也采取了嚴厲的自查自糾措施,美林證券在2002年9月開除了副董事長、前投資銀行業務主管戴維斯,以及負責能源與電力投資銀行業務的蒂爾尼。

  鑒以上情況,《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規定由美國證監會授權和指導證券執業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制定相關的規定,避免證券分析師在其研究報告或公開場合向投資者推薦股票時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提高研究報告的客觀性,向投資者提供更為有用和可靠的信息。具體設想包括:(1)禁止公開發布經紀人和交易商的投資銀行業務人員提供的研究報告,以及非直接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提供的研究報告;(2)由經紀人和交易商的非投資銀行業務官員負責對證券分析師的監管和評價;(3)經紀人和交易商,及其投資銀行業務人員,不得因證券分析師對發行人證券提出了不利的或相反的研究結論而對其進行報復和威脅;(4)在規定一定期限內,承銷商或坐市商的經紀人和交易商不得公開發布關于該股票或發行人的研究報告;(5)在經紀人和交易商內將證券分析師劃分為復核、監察等部門,以避免參與投資銀行業務的人員存有潛在的偏見;(6)要求證券分析師、經紀人和交易商在研究報告公布的同時,披露已知的和應當知曉的利益沖突事項。

  我國已頒布類似的規范,需研究的是:(1)已制定的規范是否全面而且有針對性;(2)規范的實際執行情況如何。

  (八)增進跨國監管合作

  隨著經濟全球化,特別是隨著國際資本流動的發展迅猛,在跨國經營和跨國上市中產生了大量監管真空地帶。針對這種情況,《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法規定,與出具上市公司審計報告有關的外國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在出具公司審計報告的過程中起了實質性作用的外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和美國本土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視同仁,即都應當遵循該法、會計監察委員會及美國證監會的規則。遵循這些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職責、義務和法律責任等。法還規定,上述外國事務所將被視為已經同意向會計監察委員會或者美國證監會提供審計工作底稿,同意美國各屬地法院提出的提供工作底稿的要求。與此同時,依賴于外國事務所的美國本土事務所,也被認為已同意會計監察委員會或美國證監會提出的提供外國事務所工作底稿的要求,以及同意確保外國事務所能夠提供這些工作底稿作為其依賴外國事務所的一個條件。也就是說,外國事務所在涉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調查時有舉證的責任。

  一些國家和國家集團提出,以上規定與國際法則相沖突,因此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反對意見,有的國家或公司要求豁免。

  就我國而言,必須承認兩點:(1)去境外市場包括美國市場發行上市不僅是我國大型公司籌集巨額資金的需要,也是參與國際競爭和改善管理的需要;(2)近期披露的案件也表明,跨國發行上市確認存在監管真空。有鑒于此,我們對《薩班斯-奧克斯萊法》的上述規定不能置若罔聞。探討監管部門間的合作方式將是首先必須做的。此外,國內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要潔身自好,以免自食其果,甚至危及我國公司在境外市場的發展。還要進一步推動中外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合作,以提高國內事務所的水平與防范風險的能力。

  三、長期努力才可借鑒的措施

  (一)成立獨立的會計監察委員會

  長期以來,美國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以民間自律為主。近期披露的美國財務丑聞表明,這種體制效果不佳。據此,《薩班斯-奧克斯萊法》要求成立上市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管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受美國證監會直接監管,但為民間性質,其運行經費由上市公司分擔,工作人員也按市場價格付酬。委員會被賦予審計準則制定權,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權、日常監督權、調查和處罰權(包括永久禁止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執業)等。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存在重疊和無效并存的現象。所謂監管重疊指財政主管部門、證券監管部門、稅收主管部門、金融主管部門、國家審計部門等都聲稱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有法律賦予的監管權;所謂監管無效指注冊會計師行業事實上沒管好。

  在我國成立美國式的直屬證券監管部門的上市公司會計監察委員會暫時還有一些困難:(1)這涉及政府部門間權力分配這一敏感的問題;(2)在中國如何發揮民間自律組織的作用一直有爭議;(3)委員會的職權是政府賦予的,工作人員卻按市場價格付酬,這在中國恐難實現。

  近期的工作重點是加強政府部門間的協調,避免上述重疊和無效并存的現象。

  (二)改革會計準則制定機制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美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權屬于美國證監會,但考慮到會計準則專業性特別強又非常具體,美國證監會不可能有充分的人力和財力來履行法定的職責,因此,自成立起,美國證監會一直將會計準則的制定權代理給民間自律機構,自己則保留著最終否定權,而且也不時頒布各種會計規范。針對美國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薩班斯-奧克斯萊法》重申了美國證監會在制定會計準則方面的權利;明確制定會計準則的經費由公眾公司分擔,以削弱大公司和大公司等利益集團的影響;要求美國證監會就美國是否應改為“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進行研究,并在一年內向國會報告。

  我國會計制度一直由財政部主管。應當承認,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尤其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會計制度已進步不少。同時,無論是會計制度的主管部門還是社會各界都意識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隨著我國經濟進一步與全球經濟相溶合,我國會計制度的水平需進一步提高,需進一步向國際通行的規范靠攏。無論從主要發達國家會計準則的發展(包括此次美國會計改革),還是從近幾年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改革看,會計準則的服務對象和主要推動力是金融市場或證券市場,會計準則制定主要由金融市場或證券市場主管部門主導。我國會計準則制定機制會否發生類似變革?在發生變革前,證券監管部門和會計準則制定部門如何加強協調,以使會計準則能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并有效實施?這些都是必須認真回答的問題。

  (三)提高對證券犯罪的懲罰力度

  鑒于安然、世通等案件給廣大投資者造成極大的損失,及對美國證券市場和整個美國經濟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薩班斯-奧克斯萊法》對證券犯罪做出了一系列嚴厲的懲罰規定,包括(1)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主管因編制違法違規的財務報告,最高可處500萬美元的罰款或者20年的監禁;(2)在政府調查或者公司破產等期間有意銷毀、篡改或者偽造記錄以及破壞審計記錄的,將被處以罰款,或者20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并處。審計師這樣做的,將被處罰款,或者10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并處。(3)欺騙與公司證券有關的人士,或者通過虛假或者欺騙性的借口、陳述或者承諾等方式,獲取與買賣公司證券有關的任何現金或者不動產,將被處罰款,或者25年以下監禁,或者兩者并處。(4)對舉報者進行打擊報復的,最高可處10年監禁。

  該法同時還規定,對于為公司或者有關人員欺詐提供證據的員工,應當保護其免受歧視或者報復,并規定了具體的補償措施,比如恢復職務、補發薪酬(包括利息)、補償其他損失(包括訴訟費、專家作證費和合理的律師費等)。

  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刑法》和《會計法》等相關法規規定的處罰力度沒以上規定大。在中短期內首先要做到的是依法行事,即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至于長遠考慮,我國要否提高處罰力度,端視我國證券犯罪的情形及危害程序及我國的司法實踐而定。

  四、結束語

  1、從會計、公司治理和證券市場監管的角度考慮,《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是《1933證券法》和《1934證券交易法》后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僅會對美國而且會對世界各國會計、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乃至整個經濟的發展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因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2、我們既要看到《薩班斯-奧克斯萊法》積極和建設性的一面,又要注意到它畢竟是匆忙之作。因此,在借鑒《薩班斯-奧克斯萊法》時應采取積極而穩妥的思路,不但要密切關注美國和其他國家是如何具體實施該法的,而且要緊密聯系中國國情,爭取做到既把握住方向,又切中時弊。

  3、為合理借鑒國外的經驗,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水平,我們應提高對有關問題及其對策的理解和重視程度;推動行政機關間的協調配合;推動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間的良性互動程度。

  注:

  1.所涉及的“公眾公司”概念的外延較“上市公司”為寬,但本文為便于結合中國實際進行討論,將范圍縮小到上市公司。本文基本不涉及本法外美國證監會、紐約證券交易所等近期頒布的相關規定。

  2.提出的只是一個初步的框架性意見。其中涉及的項目究竟如何借鑒,以后還得分別深入研究。

  3.所提出的進度安排是指在多長時間內相關制度能基本到位,但并不意味著中長期要借鑒的項目現在就什么都不做,或短期內的項目完成后就扔下了。

  (新浪編者注:本文載于2003年1月15日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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