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東被遣返成功 構造國際反腐法律框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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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8日 06:59 第一財經日報 | |||||||||||
余振東,這位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14個月之后的今天再次進入了人們的視野,8月17日,余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媒體報道說,余振東對廣東檢方的指控已經供認不諱。事實上,早在2001年11月,中國政府在余振東潛逃后不久,根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要求美方提供協助的時候,美方即已沒收了余振東涉案的部分贓款355萬美元。在2004年4月16日,余振東被美國司法
事情發展到現在,對于余振東所涉嫌的犯罪以及最終可能被判處的刑罰似乎已無太多懸念。不過,在余振東被“遣送”回國而不是“引渡”回國的問題上,以及由此所引起的更好地建構國際反腐敗法律框架的思考,無疑將成為中國下一步有效打擊腐敗的突破方向。 畢竟在此之前,基本上只有泰國、越南、蒙古等鄰國或雙邊關系比較好的一些周邊國家向中國移交過貪污犯罪嫌疑人。而更嚴峻的事實是,眾多的貪官是逃往了美國、加拿大以及澳大利亞等一些投資移民比較容易的西方發達國家。 因此,在中國政府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中美關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后,并根據這些國際法律文件,要求美國將嫌犯遣送回中國,并獲得成功,其中所預示的意義尤顯重大。 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中國經濟開始顯示出更多的世界性,不僅使得國有資產的監管面臨更大困難,同時交往的國際性也使得貪官擁有了比以往更多的“退路”。眾多的案例和研究也顯示,腐敗的國際化傾向正日益清晰。來自中國商務部研究院的《離岸金融中心成中國資本外逃中轉站》報告表明,自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大約有4000名腐敗官員或其他人員逃往國外,帶走的資金高達500多億美元。 而這一變化在許多發展中國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這一新變化要求政府和司法機關需要利用國際間條約和國際法手段來解決問題,而不能囿于國內法的框架之下。為此,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首次以聯合國公約的形式規定了腐敗行為的定罪,共分為賄賂、貪污等9種。中國政府也已經于2003年12月10日正式簽署加入了這一公約。 無疑,《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廣泛代表性為國際社會反腐敗,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動準則,一定意義上也將成為國際社會治理腐敗的法律基石。不過,由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約束力的有限性(與聯合國的權限有關),而且,就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技術性問題也未能取得一致。 余振東之所以能夠被遣返成功,一個被更多人接受的解釋是,之前美國由布什總統簽署的《反海外貪官法》開始生效,以及美國在國際反恐怖中需要中國的合作。而不僅僅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原因,因為根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規定,美國并沒有將貪官遣返中國的義務。因此,如何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為基礎的同時,建立國家間的雙邊的引渡條約顯得尤為重要。 根據全國人大的公報,截至8月17日,中國已與20個國家簽訂了雙邊的引渡條約。中國也已在2000年12月28日頒布了自己的《引渡法》,盡管由于目前基于“死刑犯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以及其他一些國際法慣例和各國意識形態的差異,中國還無法與所有國家,特別是那些為中國外逃貪官所青睞的國家簽署雙邊的引渡協議。 所以,對于逃往那些未與中國簽署引渡協議的170多個國家,中國政府也只能通過外交途徑“一事一議”。而能否議成不僅牽涉到在特定時期的國家關系,也會涉及諸多非法律因素,因此,從根本上來說,沒有引渡協議作為法律框架的支撐,一切都充滿了巨大的變數。 在2005年2月下旬的時候,美國聯邦調查局國際執行局局長富恩特斯在北京“中美執法合作聯合聯絡小組第四次會議”上高調表示,對中國貪官“我們會來一個,查一個,遣返一個”。我們相信,如果將這種友好協助通過雙邊條約轉化為國家義務的話,一切都將會更加具有可預見性,從一定意義上,也將讓“貪官”的“犯意”有所收斂。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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