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意見:物權法草案公共利益概念應明確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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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3日 16:19 北京晚報 | |||||||||
本報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自2005年7月10日向社會公布以來,廣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今天上午,北京律協物權法專業委員會召開研討會,律師們根據自己的實際經驗提出國家在進行征地時,應當明確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對國家補償給予界定,否則容易出現官員腐敗現象。 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
王才亮律師說,草案中對“宅基地使用權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宅基地用途”的規定不符合農村的現實狀況,農民在家里養雞鴨牛羊的現象很普遍,這算不算改變用途,有關部門對農民這些實際生產生活也無法限制。 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鞏沙提出,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對被盜、被搶的財物或者遺失物,所有權人等權利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動產的,所有權人等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但這一條對所有權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比如某人的汽車丟了,沒有上保險,后來他發現自己的車通過經營單位拍賣了,他要求追償,就要支付費用,這等于支付了雙倍費用。如果這樣,沒有人要求返還了。國外的經驗是由出賣人承擔費用。 據了解,此次研討會將持續兩天時間,律師們將對物權法草案進行全面逐條的研討,并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 孫瑩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