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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之:公共利益如何認定 警惕造成合法傷害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11日 09:48 南方日報

  迅之

  “公共利益”是一個在近年來極度張揚的詞匯,在諸多關于土地、私產等紛爭中,我們常能發現以它為理由的說辭。以“公共利益”為借口,既冠冕堂皇,又隱約透著不容置疑的味道。

  公共利益本身自然是毫無過錯的。即使有“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的古老諺語,在國外,也幾乎從不例外地在法律中有關于公共利益的相關條款。不過,由于“公共利益”的寬泛性,極易招致與個人權利和私人權益的沖突,甚至導致政治學意義上的“多數人的暴政”,也就是造成多數人對少數人正當權益的侵犯。因此,多數國家在對待“公共利益”問題上是慎之又慎,在法律細節和具體政策上進行了嚴格限定。

  近日,物權法草案在征求公眾意見中,“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為討論中最為熱烈的話題。作為市場經濟的前沿地帶,廣東省人大首次召開了草案公眾討論會,多位與會專家表示,草案對“公共利益”缺少嚴格的界定,會產生不同解釋甚至被濫用(見本報昨日報道)。比如草案第五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和動產”,而究竟什么才是公共利益,草案并沒有給出說明。

  換句話而言,公共利益的解釋權掌握在政府手中,并且只要達致一定行政級別,公權力就可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對土地和私產的征收、征用。問題在于即便征收、征用的出發點完全是商業利益,地方政府亦有權認定為公共利益,而對于此認定行為的制約僅能靠所謂的“良心裁判權”,也就是選擇如何認定并無多大約束力,實質上就賦予了公權力對于私權力的“合法傷害權”。

  在市場經濟形態中,如果公權與私權之間不能形成均勢,公權強,私權弱,公權就會產生以權力牟取利益的沖動。這種利益的表現形式既可能是官員或商人的私利,也可能是以政績或企業業績為代表的集團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經過這么多年市場經濟的發展,在市場中已經或正在形成一批既得利益者集團和將得利益者集團。這些集團完全可能通過對公權力的贖買,使公權力“犬儒化”,從而進入“合謀”狀態,并在合法狀態下盜用“公共利益”之名,行獲取“商業利益”之實。

  如果資本集團和公權力的利益訴求一致,顯而易見,公共利益就必然落入“畫餅”的窘境,公共利益也就順理成章墮落成集團利益。那么,物權法就可能衍變成一個起不到保護私人物權作用的惡法,淪落為某些集團利益的保護神。這與法律本身設置的原意早已是南轅北轍。幸而,草案的公開給予了公眾充分討論的機會,民意泱泱,大家逐漸認識到,只有對“公共利益”等進行嚴格細致的限定,劃出公權力行使的邊界,法才可能成之為“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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