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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省美國懲罰海外行賄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8月06日 15:35 《財經時報》

  制止企業的任何腐敗行為,才是真正保護了“民族工業”;相反,短期內的縱容貌似“保護”,實質卻是害了“民族工業”

  □蘇振華

  日前一樁美國商業賄賂案被披露,美國診斷產品公司(DPC)因其中國代理銷售公司向中
國的國有醫院醫生行賄,而被課以480萬美元的罰金。此案與去年的“朗訊門”事件相似。

  國人常常聽到“保護民族工業”之類的口號,DPC公司之所以行賄,是為了占領中國的市場、“賺中國人的錢”,行賄發生在中國,且不是美國人自己干的,并沒有“敗壞”美國的“社會風氣”,美國政府大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難道美國人就不知道要保護本國的“民族工業”么?

  在國與國之間,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利益。在民族利益與具體的企業利益之間,前者需要依賴后者而實現,維護每一個企業的利益就是維護民族利益的表現。因此,在全球市場一體化的今天,保護本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利益就成了政府公共行政的職能之一。

  這個道理美國人不會不懂,那么處罰DPC公司,是因為老外“人傻錢多”么?其實問題出在對“保護”的不同理解上。

  惟有公平的競爭才能最有效率的創造財富,但凡市場經濟國家以及正在走向市場經濟的國家都信奉這一理念。任何有違公平競爭的行為都會對效率形成損害。倘若國與國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往來,某家企業在本國市場上采取了諸如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牟取利益,當然是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聽之任之的后果就是:打擊其競爭對手的積極性,或者迫使其競爭對手也采取同樣的手段作為回應。

  長此以往,企業則沒有激勵通過艱苦的創新來獲得財富,競爭會異化為競相“拉干部下水”,最終結果就會是社會創新能力枯竭。

  看來在本國行賄是不能被允許的,那么如DPC公司向他國官員行賄,道理會有所不同嗎?沒有任何的不同。

  如果美國的跨國企業在海外經營時對所在國政府行賄而有不當得利,盡管賺的是“外國人”的錢,但是,相對于其在國內市場上的競爭對手而言,行賄企業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上以更低的融資成本獲得資金,這當然也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同時,當行賄企業發現通過在他國行賄可獲得更多的利潤時,則此類企業就會激勵在“公關”方面塑造自己的“核心競爭力”,而不會激勵投資于研發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久而久之,這類企業會在本國市場上喪失競爭力,削弱本國市場的競爭程度,又會鼓勵本國的競爭對手得過且過,長期內在全社會范圍內來看就會降低本國的“綜合國力”。

  也就是說,制止企業的任何腐敗行為,才是真正“保護”了“民族工業”;相反,短期內的縱容貌似“保護”,實質卻是“害”了“民族工業”。因此, 1977年美國制定了《海外反腐敗法》(FCPA),以規約跨國企業在他國市場上的行為。

  這項法律管的很“寬”,甚至連跨國公司的他國的代理商都給管了。就像此次受處罰的DPC公司,其實并不是自己行賄,而是其中國代理商行的賄,但DPC公司必須為此受到懲罰。還有更不可理解的,此次曝出的“DPC門”事件居然最初還是DPC公司向美國法律機構“自首”的結果。

  在大力倡導“反腐倡廉”的今天,我們鮮有耳聞中國的企業因行賄被查處。發生在中國代理企業與中國醫院之間的行賄行為,卻是由美國的司法部門對美國企業作出處理;而DPC公司的嚴格自律,彰顯的是一種令人尊敬的商業倫理精神,反觀我國的企業,卻是連民工的血汗工資也要拖欠。

  (作者為浙江大學經濟學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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