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流失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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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30日 08:55 中國經營報 | |||||||||
作者:吳威 7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征求各界群眾意見。這是繼憲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國第12部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法律草案。物權法是各國民法典的基石,對明確產權關系、保護財產權利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草案公布后的一周,在清華EMBA《商法》課程上,民法學泰斗江平教授將《物權法》(草案)納入了講課內容,第一次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全面解讀,其中不乏對其中焦點、熱點問題的解析。 記者:新的物權法草案,一開始就是講物權登記制度。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在實際當中的意義如何? 江平:在這點上,我們仿照了德國和中國臺灣的方式,即登記生效制度。不登記不發生效力,登記了誰的就是誰的。所有權登記是最重要的行為,是表明你取得物權的惟一標志。 舉一個例子。甲有一處房產,賣給了A,與A簽訂合同之后,A沒有做登記,之后甲又將此房產賣給了B,與B簽訂售房合同之后,與B做了財產變更登記。這種情況下,A的合同有效嗎?有效。和B的合同有效嗎?也有效。但是房屋的所有權并不能屬于A了,因為“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該房產已經歸B所有了,而甲應該履行對A的違約責任。 如果甲售樓給A后做了變更登記,之后又將此房售于B,并與B簽署了售樓合同。這種情況下,第二份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因為甲已經不擁有房產的所有權,無權對該房屋進行處分了。 記者:在草案中,對國有資產的保護進行了專門的規定。你如何評價這些條文? 江平:在物權法草案討論中,一些委員說,我們的物權法對于國家財產保護力度不夠。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最近的稿子加了諸如“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條文。 把這些主張寫進物權法,當然是代表了一種意見,即對國有資產流失的限制要寫進民法,要對國有資產實行特殊保護。但是“國有資產流失”不是一個法律的概念,在法律上你可以說財產被侵犯了,但說流失就很難精確界定。到底什么叫流失?流失的原因是什么?是因為故意犯罪,還是因為管理失誤,還是因為不可抗力?這些復雜的問題不搞清楚,只是簡單地規定國有資產流失要承擔民事責任,法律上不好操作。所以,這里需要更準確的法律語言來表達。 如果不是抽象地談國有資產流失,而是具體應對國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貪贓枉法,早就有《公司法》在那里管著。公司法規定:“高級管理人員因為違法越權給公司財產造成損害的,必須賠償。”這條規定已經夠用,何勞物權法畫蛇添足?另外我們正在制訂《國有資產法》,有些問題可以在《國有資產法》里規定。 現在草案中把國有資產流失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也寫進物權法,讓民法規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甚至規定到底罷不罷官、到底判多少年徒刑,這樣做尤屬不智。物權法是管民法的,民法有民法的范疇,刑法問題自然有刑法去管,世界各國也沒有一個在民法典里規定刑事責任。 記者:我們知道,目前因為征地的問題,發生了不少糾紛,物權法制定了哪些規則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江平: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注意這句話最后的字眼“合理補償”。這是什么意思呢?以前在我們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用的是“相應補償”和“適當補償”。最新修改的憲法中干脆就去掉了修飾語,就叫補償。現在我們理解,“合理補償”就是指市價,如果買樣地段的一處房屋要80萬元,那你的合理補償就是80萬元。總的來說,這樣規定滿足了老百姓的需要,是一個進步。 但條文也有模糊的地方。比如,“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什么意思?我們的合同法里有條文規定,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合同無效。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是等同的嗎?這里之所以用“公共利益”的字眼,主要是相對于商業利益來說的。在西方國家,如果是出于商業利益而征地,當然不能強行征收。商業的利益,那就按照商業的規則來運行,比如我要在這里開一家麥當勞,想要這塊土地和房屋,那你就要和土地的所有者進行商業交易。如果價格談不攏,人家可以不賣給你。 如果是因為商業利益需要征收農用地,我有一個建議,那就是政府只批用地指標;至于土地到底在哪里,需要用地者找有土地所有權人去談,談的結果是市場價格,國家不加干預,不用強力手段來征收。 但是什么是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什么是商業利益,有時確實難以分辨。因為建電廠征地,這是公共利益需要,還是壟斷企業的商業需要? 條文中還有一個模糊的概念就是“國家規定”。到底哪一級政府的規定是國家規定?國務院規定是國家規定,各政府部門的規定是不是國家規定?國家規定不合理,能否補償。 最后“妥善安置”是什么意思?草案中也沒有具體內容和標準。這些都需要在立法和執行中不斷的完善。 記者:在《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你的介入如何體現? 江平:我的介入主要是從學者的角度。作為專家組的負責人之一,在專家稿形成中提出了很多意見。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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