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物權不應歧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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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1日 09:17 法制日報 | |||||||||
童大煥 《法制日報》7月20日視點版刊登了《物權法草案面世的臺前幕后》以及《專家學者建言物權法草案》,對我很有啟發。在這里,我想說一說我對物權法草案的一些個人意見。
物權法草案建議規定: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我認為,這是一條有失公平并且客觀上不可能得到執行的立法建議。 首先,這是對農民自有土地及房屋產權的歧視。在這種條款之下,城市居民擁有的土地和房屋可以在任何國民之間自由交易,而農村居民擁有的土地和房屋卻不能實現這種自由交易(只能由國家統一征收),這實際上部分剝奪了農民自有土地和房屋的產權,使農民的自有土地和房屋的交易市值大大降低。 其次,這一立法建議即使得到通過,在實際操作中也將很難得到執行。即使法律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有些城鎮居民仍然可以變相達到目的。例如,他們可以與農民達成協議,長期租用農民的宅基地;一些農民原來在農村擁有宅基地,后來到城鎮居住,他們事實上已經成為在農村擁有宅基地的城鎮居民。 而且,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反而使在農村購田置地的成本被人為扭曲,導致城鎮居民在農村購宅置地的成本大大降低,從而使其在農村“圈地”變得更加容易,所圈的地也更大更鋪張奢侈。 還應該看到,中國正走在大規模城市化的高速列車上,未來將有大量的農村居民進入城市定居,與此相適應的,必然是大量農村房屋空置。不僅這批“城市新移民”在農村將長期擁有宅基地,而且由于禁止城鄉之間的房屋自由交易,等于是在剝奪農民的房屋財產權,使他們在農村的不動產無法變現為可以和他們一起進入城市的動產,從而事實上提高了他們的進城成本。 該立法建議的用意很明顯,就是為了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可是如果立法不當,效果會適得其反。事實上,要防止出現由于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而導致農村土地資源的流失完全可以另做規定,比如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不得侵占耕地、山地等非宅基地土地資源。而其實,這樣的規定早就存在,不僅城里人不得占用基本農田,農村居民也一樣不得占有基本農田進行房屋建設。 由此可知,“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似有對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土地和房屋產權歧視性區別對待的性質。這樣的條款如果獲得通過,就有可能帶來各種各樣的不良后果。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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