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煙花爆竹:權利在利益博弈中受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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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2日 10:15 中國經營報 | ||||||||
楊濤 近來,北京對燃放煙花爆竹是完全放開還是禁止、限制,成為公眾討論的熱點話題!侗本┦袩熁ū癜踩芾項l例》(草案)近日上網征集意見,網友共對草案發表意見969條,其中反對“解禁”的約占50%;明確贊成解禁的共有290條,約占30%;其余沒有明確表示贊成或者反對。
可以看出,燃放煙花爆竹問題,不管是“放”、“禁”還是“限”,都會有持不同意見者。權利與權利之間,如何達到平衡,用什么程序來決定這種平衡的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確存在很大的爭議。 依照自然法的思想,人生而自由,權利與生俱來,從這個意義上講,主張“放”的人有燃放煙花爆竹的權利,而主張“禁”或“限”的人有保證自己安全和安寧的權利。但是,如果人人都享有不受限制的權利,或者說人人都不承擔一定的義務保證他人的權利的實現,那就會陷入霍布斯所說的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或者如洛克所說的人人都享有自然法的執行權,實際上也就等于人人都沒有權利。因此,為了避免人人在權利的爭議中毀滅,那么人人都交出一部分權利,組成政府,由政府通過立法程序來決定權利的配置與界限。這種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不能說準確地反映了歷史上政府形成的實際情形,但是,用它來解釋權利必須受限的正當性、合法性卻有相當的說服力。 除了人們的基本權利外,人類大多數權利都是在立法這種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民主程序中,經過博弈、協商、妥協等過程被明確或受到限制、禁止,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但是,在表面的權利博弈中,其實深層次的就是利益的博弈。 現在的問題是,立法在利益博弈中,除了不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外,還要遵循什么樣的原則才不至于認為違憲、或者被司法機關宣布無效或人們會認為不合理、不正當呢?是立法者中簡單的少數人服從多數人嗎?如果在立法者中恰恰有大多數人喜歡燃放煙花爆竹,那么他們能作出在任何地方都允許燃放的決定,從而不顧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嗎? 在這里,筆者認為不妨引入經濟學的觀點,那就是社會效用最大化原則。所謂效用就是某種利益給人帶來的滿足程度。就燃放煙花爆竹來說,大多數人在危險場合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效用可能遠遠不及這里財產、人身安全應當得到保護的效用,因而,總體社會效用小。這種多數人的愿意就不合理,不能視為具有正當性,因而應當予以禁止。 因此,立法者在利益博弈中,在遵循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程序原則的同時,首先必須考慮到對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其次,就必須考慮社會效用最大化的原則,法律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筆者承認,這種觀點帶有功利主義的痕跡,但是,至少是我們現實立法中一個可行的辦法。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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