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法修改與依法征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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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0日 03:30 第一財經日報 | ||||||||
在不少公共場所,經常可以看到“誠信納稅、依法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等各種廣告與橫幅。如果對這些說法進行全面的理解,也應該包括誠信征稅、依法征稅是政府應盡的責任。 根據媒體近日報道,全國人大和財政部目前表示,北京將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將從目前的1200元提到1500元,違反了《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地方政府擅提個稅標準屬
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下稱“個稅法”)是1980年頒布施行的(期間修改過兩次),對于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但隨著社會的變遷和不斷開放、經濟的發展、投資市場的興起和繁榮、金融產品衍生能力的增強,個人收入的不斷提高和來源的多元化,《個人所得稅法》和現行的實際情況存在著一定的偏差,對工薪階層有著不盡合理的地方。因此,修改現行“個稅法”的呼聲日益高漲。而一些地方根據本地區的發展水平,提高了征稅的起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中指出,“早在英國資本主義發展初期,就有‘不出代議不納稅’的說法。在英國,議會享有財政權,征稅必須經議會同意,是一項基本的憲法原則。在美國和法國的憲法都規定,議會是決定稅收的唯一機關。在我國,決定稅收的權力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我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和《立法法》(第八條)也規定,對于稅種的設立和稅率確定的權力屬于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其他機關無權觸及。不難看出,在世界各國,稅權都掌握在最高立法機關的手中,是因為稅權是政府和公民之間最敏感、最外觀、最重要的連接紐帶和博弈領地。稅收既是政府部門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基礎,也是公民權利得到保障的必要成本。公民權利得以正常地行使和有效的保障,依賴于必要的成本和程序規則這兩根支柱,否則,公民權利猶如一張空頭支票,可看不可用。 基于“任何人不得為自己利益紛爭的決定者”的中立和普遍原則,對于稅種的設立和稅率數量的確定,自然不能由公民來決定,也不能由政府來決定。對公民來說,所繳的稅越少越好,對政府而言,稅收得越多越好。因此,由立法機構掌握稅權便是一個恰當的選擇。就像裁判員只能中立執法,不能參與比賽。而且,稅收的權力必須落在最高級別的立法機構手上,因為“征稅的權力事關毀滅或繁榮的權力”。回顧近幾百年法治的形成、抗爭和演化恰恰是圍繞著稅權展開的,1215年英國《大憲章》的誕生就是一個如何征稅的問題。 對于稅權的態度也是古代社會和現代社會的重要分野。在現代社會,稅權“嚴格法定”是一個鐵定的法律原則,而且這是一個屬于最高法(憲法)的原則。稅權“嚴格法定”不僅是一個政府落實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政府的明顯標志。因此,稅權的要義是程序的權利。簡言之,政府肯定要征稅,公民肯定要繳稅,關鍵是征稅的方法是在程序外和陽光外,還是在程序內和陽光下。 “個稅法”的滯后和現狀的發展呈現出一個切身的利益落差。就像其他事物一樣,制度規則同樣不存在完整無缺,具有先知先覺的功能,法律無法也無力統攬概括生活的全部,滴水不漏。法律稍微滯后于生活事實是客觀情況,原因在于沒有人(包括立法者)具有洞悉萬物、規劃社會的能力。超前的法律可能蘊涵著危險或者是無效的。法治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點滴的、試錯和漸進式的過程,不是靠想象所能實現的。 或許有人說,一些地方的做法減少了個人的稅收負擔,對公民是有利的。問題在于,一些部門開了無權開的口子,越位行事,今天它的隨意性是有利于公民,但誰能擔保它不會開別的口子呢?中國古代“黃宗羲定律”的循環往復,便是一個無視規則的典范。程序規則是公民權利最可靠、最持久、可信賴的保證,也是法律的生命力,如果程序規則被忽視、被消損,這種后果所導致的問題,誰都難以預料。 據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作為安排審議的法律草案,修訂后將對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做出調整,但新稅法出臺仍需時日。全國人大和財政部都表示,在修訂完成前,必須按現行規定執行,地方沒有隨意改變稅法規定的權力。這是建設法治國家和依法行政必須遵循的程序。(作者為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插圖/蘇益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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