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摘烏紗地方官員GDP注水 期待統計風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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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09日 09:57 新京報 | |||||||||
國家統計局局長李德水委員在此間召開的政協大會上披露的一組數字令人吃驚:2004年各省區市上報的全年GDP———國內生產總值匯總數據,與國家統計局公布的GDP增速相比,高出3.9個百分點,總量差距高達26582億元。 李德水委員在政協經濟界聯組討論會上坦陳,在中國目前的分級核算體制下,數據出現一定差距不可避免。但各省區市GDP增速匯總值明顯高于國家統計局最后公布的GDP增速
(3月8日《新京報》) 可以說,李德水委員的話算是以官方的身份正式暴露了一個存在于中國統計數據中的悖論:1+1<2.也就是說,按道理,國家的統計數據應當是各個地方的統計數據的權重相加。但是,在中國,不要說普通老百姓,就連決策層也非常清楚,地方的統計數據根本不可信,水分太多,因而國家統計局只能按照國際通行的方法,獨立核算,而這樣得出的數據往往又是小于地方上報的數據。 為什么在統計結果上會有這樣的悖論,其產生的原因亦眾所周知:都是政績惹的禍。李德水就說:“最根本的問題在于地區之間相互攀比,過于看重GDP,將其作為考核領導干部的重要指標,有的甚至實行末位淘汰。 地方統計部門報送數字左顧右盼,生怕吃虧。這導致了地、市加起來的數字比省大,各省加起來的比國家大,而且差距很大。“ 但是,這種統計上的悖論,給國家和人民帶來的危害不可小視。這不僅意味著省以下的一大批統計人員在做無用功,造成資源的浪費。 更重要的是,統計資料的失真給決策部門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了信號上的扭曲,造成決策失誤,危害甚大。同時,《統計法》明確規定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個人都要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中央也三令五申要求統計數據不得做假,但一些地方政府置國家法律和中央的規定于不顧,反映了中央的政令在一些地方受阻的現狀。 因而,有必要由國家統計局牽頭掀起如同“審計風暴”、“環保風暴”一樣的“統計風暴”。對在統計中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地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地方政府、黨委領導進行通報批評,嚴肅處理。李德水局長也應當站出來如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和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一樣,掀起又一起如韋伯所說的“奇理斯瑪型事件”(即有著公共魅力,能在激起公眾激情時提起某種議程,引領起一時潮流,推動時代發展的事件)。通過對個案的處理,引發公眾對統計造假的關注,進而引發對維護統計權威的制度性建設。 不過,李德水局長要如同李金華、潘岳一樣掀起“統計風暴”,難度要大很多,畢竟審計署和國家環保局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處分權、行政處罰權,然而法律賦予統計局的權力非常有限。依照《統計法》的規定:“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統計部門實際上只能對統計調查對象和統計人員本身造假的行為進行行政處分,對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的造假行為卻只能通報批評而已,并沒有行政處分的權力,而實際上正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對統計數據的失真危害最大。并且,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的造假行為在何種情形下應當承擔行政、刑事責任,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行政和刑事責任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期待今后對《統計法》的修訂時,有必要考慮賦予統計部門對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建議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行政處分或直接進行行政處分的權力,并對何種造假行為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行政或刑事責任作出詳細的規定。 □楊濤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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