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guī)制街頭藝人于法無據(j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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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30日 09:59 新京報 | |||||||||
12月23日下午,“鼓浪嶼街頭音樂藝人資格考試”在廈門鼓浪嶼舉行,10位“街頭音樂藝人”在22名參加考試的街頭藝人中脫穎而出,他們將拿到一張由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qū)管委會頒發(fā)的“上崗證”。拿到這張證,就可以在輪渡碼頭綠化帶旁、鼓浪嶼音樂廳門口等10個地點“定點、定時、定分貝”為游客演出,獲取游客的“欣賞費”。(12月28日《北京晚報》)
在依法治國的條件下,國家的權力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而對公民權利采取的卻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權利推定原則。即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權在街頭這樣一個公共場所展示自己的才華,進而拿到欣賞自己表演的人贈與的金錢。這樣既增加了城市街頭的文化氣息,也使一些藝人找到一個謀生的手段。 但組織街頭藝人考試并頒發(fā)上崗證的辦法,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行政許可,已經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采取的是法定原則,地方性法規(guī)只享有補充性設定權和對實施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具體規(guī)定權,區(qū)管委會顯然無權設定這種行政許可。再者,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是能夠通過市場方式解決的就不設定行政許可,即行政許可設定應采取必要性原則。對街頭藝人的規(guī)制,完全可以通過行人用腳投票的方式解決,何必硬要街頭藝人必須通過某種資格考試呢? 總的來看,有關部門的做法與公民權利的推定原則格格不入,也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而且從機會成本的角度考慮,行政機關完全應該將有限的人力和財力用在更需要的地方。這樣才能使社會更加和諧與安全。 □周彬彬(北京學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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