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胎兒生命是人性之需(圖)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16日 13:42 新京報 | |||||||||
據報道,《貴陽市禁止選擇性終止妊娠規定》日前正式向社會公布,該法規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并禁止為懷孕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人工流產。 貴陽出臺此法規的目的,當然是為了防范嬰兒出生性別比過大,但是這種法規的施行,也能在客觀上起到保障生命、強化敬重生命意識的作用。也就是說,能在客觀上起到維持嬰兒性別比平衡以外的作用。
孕育14周以上的胚胎已經發育為生命,那他就應當擁有作為生命的生存權利,生命權就理應得到尊重與保護。因而,即便不是出于維持嬰兒出生性別比平衡的需要,禁止懷孕14周以上人流,也具有保障人權的意義。 世界上有些國家即以胚胎孕育周期作為可以墮胎與否的標準,規定發育若干周以上的胎兒就屬于擁有合法權利的“人”,此時及以后墮胎,就被認定為是戕害生命的犯罪行為。對此,盡管因為各國國情有所不同,從而存在一定爭議,但其中所含的對生命的尊重意識,卻值得所有人認真思考。 胎兒雖不能言,但一樣是生命,因而生命權應當受到同等保護,對于他們的傷害行為應同樣為法規所禁止。盡管這可能會給部分人帶來“不便”,甚至還會被認為是對他們權利的侵犯,但生命權在諸種權利中的首要地位,決定了其他一切權利都只能在生命權面前止步。因而,以生育自由作為否定胎兒生命權的借口,是站不住腳的。 對發育一定周期胎兒生命權的保障,是人性與人道主義的需要。同時,將法律意義上的“人”的定義“延伸”到胎兒階段,還能進一步強化敬重生命的意識。如果孕育一定周期以上的胎兒,也被賦予或者說被還原以生命的意義,則其他領域內對生命的敬重,更能成為考量一切的首選。也就是說,通過賦予胎兒以生命意義,敬重生命的意識會獲得更大認同,將能在更大范圍內發揮效用。這將是保障胎兒生命權必然帶來的良性效應。 敬重生命不但是人類生存發展之需,而且應當成為一個民族的優秀文化。在培植這樣的文化過程中,政府應當起到帶頭與示范作用,而法律的強制性保護也不能缺位。只有在民眾意識的自覺性提高及各界共同努力之下,敬重生命意識才更能在民族的“心田”扎根,最終演變成民族的優秀文化。 □魏文彪(江西編輯)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