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族風俗習慣不可太敏感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9日 09:25 新京報 | |||||||||
對“霸道”牌汽車廣告、立邦漆廣告作品,以及耐克的“恐懼斗室”廣告,筆者認為,大可不必特別敏感,因為不管廣告本身究竟有沒有問題,它也只是個別公司為贏得市場而策劃的商業行為。任何一個力圖在某個區域內打開市場的商家,還不至于傻到認為傷害當地消費者的尊嚴、感情,對推銷自己的商品有利。 因此,客觀地講,即使廣告本身的確有問題,也是策劃者的無意之錯。在將這種無
“民族風俗習慣”是指一個民族的人們在生產、居住、飲食、衣著、婚姻、喪葬、節日、慶典、禮儀等物質文化生活上的共同喜好、習尚和禁忌;是各民族在長期歷史發展中逐漸形成的,也是隨著生活條件的變化不斷變化的。 以龍為例,一般我們稱其為中華民族的象征,我們是龍的傳人。但我們對龍的理解和神化本就是多元的。 比如,在經典傳說“哪吒鬧海”中,小英雄活剝了龍皮、抽了龍筋,為民除害,塑造了一個敢于反抗、不屈不撓的英雄形象。哪吒英勇無畏的形象已成了我們的文化記憶和心理認同,我們似乎并沒有對他的殺龍行為敏感過什么。在名著《西游記》中,敢說敢干的孫悟空經常下到海底,揪住龍王的胡子“討雨水”、“討兵器”。 相比之下,龍王倒是一種腐朽、不體恤老百姓的形象。 正因為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在廣告涉嫌侵犯民族習俗問題上,各國的法律規定都是非常原則性的,也是有很大自由裁量余地的。比如,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國際廣告協會制定了《國際廣告從業準則》,其中的廣告道德準則規定:“廣告應遵守所在國家之法律規定,并應不違背當地固有道德及審美觀念。”何為“當地固有道德及審美觀念”,本就很難把握,所以法律只能原則性地加以提醒,廣告究竟有沒有違規只能交給市場裁決。 再來看美國,美國的廣告法規很健全,行業自律也很嚴肅。如《美國電視廣告規范》訂立了六項準則,其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基于社會習俗,認為某項廣告將為社會上大部分人士所反對者,應拒絕接受播映,必須將此項廣告作適當的改進,始能接受。”那么,誰能代表“大部分人士”?這恐怕很難講。 其實,細加分析后不難發現,他們對待“商業道德化”的認定是謹慎的,含有把商業的交給市場,把道德裁決交給消費者的意思。我們是不是也要學著把市場化的東西交給市場,把道德裁決交給消費者呢?畢竟公眾對“褻瀆民族風俗習慣”太敏感,定性時還是謹慎點好。 □阿珊(北京學生) 相關評論: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