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可外轉:非法資金是否會趁機外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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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8日 06:49 新京報 | |||||||||
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暫行辦法》的發布,主要目的在于滿足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的合理需求,便利與規范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 針對央行這一舉措,不少人提出了疑慮:此門一開,非法資本外逃和國有資產流失會不會因此而有了“官方渠道”?
其實,認真審視《暫行辦法》,我們可以發現,它并未放松對不法分子借助其實現資金外流或清洗黑錢的警惕,具體表現在:其一,嚴格限制了申請對外轉移財產的范圍,要求必須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也就是說,受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財產,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涉及未結案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都不得提出對外轉移申請。 其二,《暫行辦法》規定了嚴格的審批、審查程序,除要求個人提供財產來源合法的證明文件外,對身份證明、產權契約、稅務文書、取現方式都作出了具體細致的規定,以避免不法分子有機可乘。 從現實意義上講,《暫行辦法》的出臺,反而是個“開正門、堵邪路”的措施。過去,由于缺乏正常途徑,很多合法移居出境的公民不得不借助非法渠道轉移資產,不僅助長了非法外匯交易活動,也干擾了公安部門對破壞外匯秩序犯罪的打擊。近些年在沿海地區日益猖獗的“地下錢莊”,很大一部分也是靠這筆資金的流動支撐運營。 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的建立固然重要,而制度的運行則需要健全機制的配合與維持。 在各相關部門的配合方面,我們認為,外匯管理部門應與外交、公安、監察、司法以及稅務等部門建立溝通和協作機制,共同防范和控制風險。去年頒布的《公安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外匯領域反洗錢合作規定》使部門間反洗錢合作制度化、規范化,增進了反洗錢的實效。而個人財產轉移制度的實施,更是一個需要多部門協作的過程,也迫切需要相關規范的出臺,僅僅依靠不定期的部際聯合會議是遠遠不夠的。 比如各種產權證書、完稅證明的真實性、完備性與規范性,由誰證明,由誰管理的問題;又比如財產屬于何類司法程序、在何階段的認定,財產合法來源判定的標準,處于紀律程序中財產性質的認定;還有,在財產轉移出國之后,有證據證明該財產系非法所得,應采取何種補救措施等。這些問題,都涉及中央與地方、行政與司法、駐外與國內各部門之間的密切合作,由此才能使個人財產轉移制度形成一個完整、嚴謹的流程。 在各類反腐規范實施的銜接方面,黨政官員和國企領導直系親屬出國留學、定居報備制度,以及領導干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都還在醞釀或試點之中,一旦付諸實踐,也必然應與《暫行辦法》相結合。近些年,境外追逃工作最難的莫過于貪官引渡和資產追回,加強對人、對物的雙重防范,才有可能防患于未然。 樹立尊重公民財產權利的意識,加強對各類腐敗犯罪的預防與打擊,是新時期面臨的兩大重要任務,二者不僅并行不悖,而且相互促進。期待《暫行辦法》不僅為公民合法的財產轉移打開了規范之門,也能給不法資金外逃加上法律之鎖。 □本報特約評論員何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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