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眾述職述廉以政促法當心遭遇軟約束陷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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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1日 09:44 新京報 | |||||||||
《新京報》11月9日報道,北京市公安局即將推行一項“面對面述職述廉”制度,規定公安局各戶籍派出所所長、民警將每年兩次面向社區群眾述職述廉。 讓民警定期向公眾述職述廉,彰顯了“主權在民”的精神;而這種自我主動糾偏的用權姿態,以及與公眾積極溝通的制度探索,更是其一大亮點。但要想讓這種制度得到完善,還需在更深層面上進行改進。
其一,用權者自身的政策性約束,較外部性制度框架下的強制性約束,是一種“軟約束”,而且其政策操作的內部性和時效性,很容易使“述職述廉”蛻變為“作秀”。 從這項規定的決策主體看,定期向公眾述職述廉是公安機關做出的一種表態,那么我們就有理由懷疑:因為表態者自身的喜好發生變化,這種表態隨之變化的可能性有多大?畢竟,在用權者自身主動的糾偏姿態尚未變成剛性的、穩定的制度構建前,公眾的這個懷疑是完全正常的。 從政策的操作來看,參與評價的公眾人數由公安機關決定,評議結果不對外公布,而只是被記入民警個人的廉政信用檔案。這樣,問題就出來了:公眾的評價意見到底有沒有被采納,公眾可能無從知曉;廉政信用檔案是由公安機關自己保存、記錄及修改的,能不能真實記載民意并沒有公安機關之外的主體來監督,一旦個別部門發生了不誠信行為,這種制度的初衷就會有落空的危險。 其二,從制度建設層面來看,民警是否廉潔,每個公民都有當然的監督權、問責權,而且不局限于時間、場合。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時刻聆聽民意、時刻可能被公眾問責,恰恰是一個健康運作、溝通社會的常態。在這樣的情況下,公安機關自己再刻意明確每年兩次向公眾述職述廉,筆者擔心,這可能會導致公眾對其產生“以政促法”的感覺。 “以政促法”的主要表現,在于執行部門頒布政策、發布文件,容易無意間重復法律已有的規定,或者重申法律已有的基本原則和精神。這會給公眾一種錯覺,似乎法律依賴于政策的重申和肯定才能得以執行。其實質是以部門性質的政策姿態排擠了既定法律的威嚴,給人一種顛倒了法律位階的不當感覺。如果一旦整個社會習慣于甚至是無意間縱容了這種現象的重復發生,“以部門意志代替法律”就會有了生存空間。 當然,目前這種做法可能會使警察與公眾的溝通更為積極,但對權力始終保持警惕是公民應有的品質。謀求更為有效、更為穩健的溝通、監督途徑,只能依賴于外部監督的制度化建設。 □阿珊(北京學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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