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施工許可證不如由環保局審批更合適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07日 09:40 新京報 | |
11月3日《新京報》報道,因不堪施工單位夜間噪聲擾民,北京市民梁先生將海淀建委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其撤銷發放的夜間施工許可證。而建委則認為,其發放許可證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工程中的噪聲擾民問題應該由環保部門負責監督、處理,不屬于建委的職權范圍。 根據《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規定,如果施工工程因工藝原因需要夜間施工的,由區、縣建委批準。據此,建委不考慮噪音問題而頒發夜間施工許可證也并無不妥。那么問題出在哪里?筆者認為,不是建委濫用職權或者疏于履行職責,而是行政部門管理設置的錯位。 政府對夜間施工進行限制,出發點無疑是為了保證周圍居民有一個安靜的休息環境。所以,是否許可建設單位進行夜間施工,首先需要考慮的是周圍居民,而不應當純粹從建設單位的自身需要出發。在荒郊野嶺,即使工程工藝本身不要求夜間施工,建設單位也可以為盡快完工而夜間施工。只有在人口稠密的城區,夜間施工才存在許可的問題。因此夜間施工許可首先應當從是否造成噪音污染,建設單位是否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并對居民進行合理補償出發。 而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也就決定了夜間施工的管理機構不同。如果單考慮夜間施工是否符合建筑工藝,自然由建委負責,但如果考慮到夜間施工對居民生活的影響,出于專業考慮,建委不適宜審批。建委負責夜間施工審批,恰恰反映了個別領域還存在“以人為中心”而非“以事為中心”的管理思維,這種管理方式往往很難達到最好的結果。相比而言,由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審批夜間施工就更為妥當。 由于職權歸屬欠妥,建委按照部門遵守的相關文件頒發夜間施工許可,建設單位因此具有了合法的夜間施工權,但由于缺乏最重要的環境評估和檢測,使夜間施工原本希望保護的利益遭受了損害。建設單位取得建委的許可夜間施工沒有錯,建委根據相關的建設法規許可夜間施工也沒有錯,居民要求保護自己的安寧環境更沒有錯,錯的是真正的監管單位的缺位。是建委和環保局管理角色的錯位,使夜間施工許可失去了本來意義。相比而言,上海、天津、大連等許多城市早已經由環境保護部門來負責審批夜間施工許可證,這樣監管更加到位,更利于保護居民的安寧生活。 □孫之斌(北京市民)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