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財產論是即將出臺的物權法真正大敵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6日 11:37 新京報 | |||||||||
10月24日《北京青年報》刊發潘洪其先生的文章指出:物權法應該對灰色財富作出基本判斷,否則一味“茍且”下去,物權法對公民創造財富的鼓勵,很可能將變成對某些人創造“灰色財富”的鼓勵。對于這種觀點,筆者并不贊同,筆者認為灰色財產論是物權法的大敵。 在法律的眼中只有合法與非法之分,而所謂的“灰色財產”卻是混淆了合法與非法的
在此,筆者無意為腐敗唱贊歌,因此對于犯罪與貪污所得,這些能夠被證實的犯罪所得,理應予以剝奪,但是這樣的剝奪僅限于犯罪所得,而不能成為剝奪他人創造的借口。比如,如果他盜竊了別人一個雞蛋,處罰他盜竊雞蛋的罪過就行了,但卻沒有權力將他利用這個雞蛋所養的一群雞也占有。因為他所承擔的責任僅僅是盜竊一個蛋的責任,而對于其養成的一群雞,他付出了勞動,付出了自己的智慧,社會沒有權力剝奪而應該保護。 那個蛋對他來說是黑色財產,其必須承擔責任,但這群雞是他創造的成果,是合法財產。我們不能因為先前蛋的非法,而否認其創造的價值,認為不應該對這一群雞予以保護。因此筆者認為在盜竊的雞蛋與養成的雞之間,只有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之區分,而絕沒有灰色財產的位置。 除了被法律按照正當程序確認為犯罪的那部分所得,物權法應該保護所有的物權;除了確定為非法的財產,世界上只存在著合法的財產,而沒有所謂的灰色財產。任何創造都有著其價值,所謂的“灰色財產論”,不是以財產對社會的貢獻,而是以財產的道德評判來決定對財產的保護,這與法治社會的原則格格不入。 □鄒云翔(江蘇檢察官)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