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海濤/文
日前,民營企業張家口市陽光報業服務有限公司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狀告張家口市郵政局。6月1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陽光報業公司1999年9月掛牌開張,經營報刊零售業務,并推出上門服務、征訂報刊業務。
對此,張家口市郵政局認為,陽光報業的征訂報刊業務是超范圍經營,并在《張家口日報》上發表聲明稱,依據郵政有關法律法規,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郵政主管部門授權,不得經營郵發報刊發行征訂業務,擅自經營是嚴重違法侵權行為。
陽光報業公司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授權律師在《張家口日報》上刊發聲明,收訂報刊是陽光公司正常業務,不存在超范圍經營問題,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方式損害本公司形象,干擾正常、合法經營行為,陽光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雙方劍拔弩張,但因為當時沒有一項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其他企業不得經營郵發報刊征訂業務,兩家爭端陷入僵持狀態中。
2000年9月,《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頒布實施。該文件第29條第5款明確規定,郵發報刊的征訂、發行是郵政部門專營業務。
張家口市郵政局依照此規定多次對陽光報業公司執法檢查。2001年4月初,張家口市郵政局下達處罰建議,責令陽光報業公司停止征訂發行郵發報刊,并處以兩萬多元罰款。陽光報業公司不服此處罰建議,向張家口市郵政局申請聽證。
4月19日,聽證會舉行,雙方各執己見。
4月26日,張家口郵政局下達河北省郵政通信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陽光報業自1999年9月起征訂郵發報刊,在2000年《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頒布實施后繼續擴大征訂范圍,所征訂郵發報刊達196種,其中一大客戶征訂金額為7.9萬元左右。郵政部門根據《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第29條第5款和第43條第2款,對陽光報業公司作出處罰決定,警告并處以罰款2.9萬元左右。這個行政處罰決定書關系著陽光報業公司的生死存亡。
但陽光報業公司依然不服輸,毅然決定采取法律手段。他們自信的一個重要理由是,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河北省支持和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發展條例》,其中第12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享受與國有、集體企業市場準入的同等待遇。凡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止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投資及經營的行業、商品,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都可以投資和經營。
陽光報業公司經理郭東生說,河北省政府出臺的郵政管理規定是行業規定,不是地方法規,而《河北省支持和鼓勵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發展條例》是地方法規,陽光報業的權益受法律法規保護。
北京遠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崔慶豐是陽光報業公司代理律師。他說,張家口市郵政局依據《河北省郵政管理規定》作出處罰決定,除了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還與《郵政法》、《行政處罰法》、《立法法》中的有關規定相抵觸。
對事態發展,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