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昨天,省質監局標準處接到了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復原乳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用乳粉或在生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必須標注“復原乳”,10月15日前生產但未標注“復原乳”的奶制品允許銷售至2006年1月15日。
記者昨天了解到,為減少企業損失,國家出臺新規,對企業庫存的舊標簽物,凡符合
1994的《食品標簽通則標準》和1992年的《特殊營養食品標簽》的,企業可向當地質監局提出延期申請,經報省質監局核準后,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至2006年6月1日。
《通知》規定,對于用乳粉或在生鮮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其產品標簽的標識內容除符合10月1日生效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外,還要符合以下要求:全部用乳粉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鮮乳中添加部分生產的酸牛乳、滅菌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復原乳”與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費者購買預包裝食品時,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最容易觀察到的版面)。標識的“復原乳”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1/5。
(金燃 春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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