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交易結算保證金集中保管操作細則發布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10日 20:51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本報北京6月10日訊 記者 李倩 報道 今天,為防范債券交易未來結算違約風險,建立履約保障機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主協議規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制定了《債券交易結算保證金集中保管操作細則》并就該細則向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成員征求意見。 細則稱,央行規定的保證金集中保管,是指經債券交易雙方約定,將其用于向交易對手方提交履約保證的資金存放于中央結算公司,在相關交易結算未完成前委托中央結算公司
專戶中存放的保證金將分為保證、待處置及可用三種賬務處理狀態,專戶余額為處于這三種狀態下資金余額的總和。 細則明確,結算雙方在成交日或次一工作日或保證金追加日向中央結算公司已發送或已確認相關結算指令并形成結算合同的,在結算合同生成日或首期結算日或結算成員追加保證金日,中央結算公司將逐筆檢查結算成員專戶中可用資金余額是否足額,如足額,則將相應金額從可用轉入保證狀態;如不足,待結算成員在當日日終前將所缺資金補足后,中央結算公司再按上述流程處理。如日終仍不足,則結算合同失敗。如追加日日終所追加的保證金不足,所追加保證金的原合同隨即失敗,同時中央結算公司將原合同已處于保證狀態的保證金轉入待處置狀態,等待處理指令。 在結算日或到期結算日,待結算合同履行成功后,中央結算公司對其相應保證金按不同的結算方式分別處理。 中央結算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和相關的計息規定于結息日對結算成員的專戶計付保證金利息。應計利息記入結算成員專戶并滾入本金。應計利息定期返還。 細則共有二十六個條款,自2005年6月15日起開始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