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基金關于修改華安創新基金契約等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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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10:07 證券時報 | |||||||||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目前情況,經與托管人交通銀行協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對《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進行了修改并調整基金贖回費,相關修改與調整均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修改與調整內容如下: 一、關于基金托管人情況
根據目前情況,將原基金契約中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號”的表述修改為“注冊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號”,并增加“辦公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188號“的表述”;將“成立時間:1987年4月1日”的表述修改為“注冊時間:1987年3月30日”;將原基金契約中基金托管人的實收資本由“153億元”修改為“170億元”。 二、關于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原基金契約中“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第(6)條規定,以基金的名義設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現根據目前情況,修改為: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基金托管專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關于基金持有人大會(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1、原基金契約中“基金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第(6)項規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2、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召集人于會議召開前20天,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通知。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召集人提前20天公布提案。 現根據有關規定,將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均修改為應當至少提前30天在指定媒體上公告通知。 3、原基金契約中規定,代表權利登記日30%以上(含30%)基金份額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數”)出席時,方可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代表權利登記日30%以上(含30%)基金份額的基金持有人或其代表(“法定人數”)在表決截止日前(含當日)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則視為基金持有人大會有效召開。 現根據有關規定,將上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的法定人數要求由代表權利登記日30%以上(含30%)均修改為代表權利登記日50%以上(含50%)。 4、根據有關規定,刪除原基金契約中有關再次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內容。 5、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在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現根據有關規定,將上述基金契約內容修改為:召集人應當自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在報經中國證監會完成核準或備案程序后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公告。 6、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基金的終止、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應由持有半數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通過。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四、關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1、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可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情形包括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現根據有關規定,將上述可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情形的表述修改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的”。 2、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獲得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基金發起人在獲得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2日內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基金發起人在2日內公告。 五、關于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額 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基金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六、關于基金的投資管理 原基金契約中未對衡量基金整體業績的比較基準做出規定,現補充規定如下: 基金整體業績比較基準=75%×中信標普300指數收益率+25%×中信國債指數(資訊 行情 論壇)收益率。 當上述比較基準中參照的指數不再有效或被取消后,或基金管理人認為該等參照的指數收益率無法合理衡量本基金整體業績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對上述基金整體業績比較基準進行調整并公告。 七、關于投資者范圍 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投資者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現根據目前情況,將投資者范圍修改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八、關于基金資產的賬戶 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本基金資產以“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的名義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帳戶以及證券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自有的資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資產帳戶相獨立。 現根據目前情況,修改為本基金資產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資產賬戶相獨立。 九、關于信息披露 1、將發生拒絕或暫停贖回中第3款情形、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的情形以及其他暫停申購和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時間修改為該情形發生后2日內。 2、原基金契約中規定,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以通知有關贖回申請人。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并在2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3、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公告。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2日內公告。 4、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公告。 5、將原基金契約中的“中期報告、投資組合公告”的表述修改為“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并刪除“公開說明書”的有關表述并適當替換為“招募說明書”。 6、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投資組合公告每3個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公告。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季度報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個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公告。 7、刪除每工作日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的規定。 8、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每六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公告公開說明書,并應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每六個月結束后的45天內公告招募說明書,并應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送中國證監會。 9、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和互聯網網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com.cn),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www.sse.org.cn)及 www.cninfo.com.cn 網站。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和互聯網網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 十、關于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1、根據有關規定,刪除“基金的終止與清算部分”。 2、刪除臨時報告中的“基金終止”事項。 十一、關于基金合同的效力和終止 1、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契約》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失效之日止。 2、原基金契約中規定: “(二)《基金契約》的終止: 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契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將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將宣布本基金終止; (2)基金經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3)因重大違法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無其它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無其它適當的托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6)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2.《基金契約》的終止。本基金終止后,須依法和本《基金契約》對基金進行清算。本《基金契約》于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清算結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終止”。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將宣布本基金終止; (2)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資產清算 1、基金資產清算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資產清算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資產清算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資產清算。 2、基金資產清算組組成:基金資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資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資產清算組職責:基金資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資產清算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資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資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對基金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5)制作基金資產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資產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基金資產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資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四)基金資產清算費用 基金資產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資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資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基金資產清算費用由基金資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資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資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資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由基金資產清算組公告;基金資產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七)基金資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資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二、關于文字修改 1、原基金契約中所使用的“基金契約”和“本契約”的表述均統一修改為“基金合同”和“本合同”。 2、原基金契約中所使用的“基金持有人” 的表述均統一修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3、原基金契約中所使用的“基金單位” 的表述均統一修改為“基金份額”。 4、根據目前情況,在釋義中添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條款,并將原基金契約中所使用的“中國人民銀行”的表述適當修改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十三、關于基金贖回費 原基金契約中規定,“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在扣除必要的手續費后,列入基金資產。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1%。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在最新的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中列示”。招募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中規定,“贖回費率統一按0.5%收取。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在扣除0.1%的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服務費后,列入基金資產”。 現根據目前現時的情況和條件,本基金的贖回費將自2004年11月18日起作如下調整: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總金額的0.5%,按持有期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期 贖回費率 365天以內(含第365天) 0.5% 365天-730天(含第730天) 0.3% 730天-1095天(含第1095天) 0.2% 1095天-1460天(含第1460天) 0.1% 1460天以上 0 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在扣除不超過贖回總金額的0.1%的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費后,即當贖回費率大于0.1%(不包括0.1%)時,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費為贖回總金額的0.1%;當贖回費率小于或等于0.1%時,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費為贖回費用的75%,余額列入基金資產。 基金契約中的相關贖回費率的規定仍保持不變。 修改后的《華安創新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將發布在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huaan.com.cn)和交通銀行網站(www.bankcomm.com),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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