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安基金關于華安180指數基金修改基金契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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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09:59 證券時報 | |||||||||
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目前情況,經與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協商,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對《華安上證180(資訊 行情 論壇)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進行了修改并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修改內容如下: 一、關于基金托管人義務
原基金契約中“基金托管人的義務”第(8)條規定,以基金的名義設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現根據目前情況,修改為: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基金托管專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以本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二、關于基金持有人大會 根據有關規定,將第三部分“基金持有人大會”修改如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6)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事項。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變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 (4)對《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它情形。 二、會議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開會時間、地點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三、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6)其他注意事項。 (2)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四、會議的召開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出具的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身份證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份額總額的50%(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 (2)召集人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一、召開事由”中所指的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大會決議。基金管理人召集大會時,由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會時,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大會時,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公告會議通知時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須經代表權利登記日基金份額總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決議的,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在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三、關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條件和程序 1、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可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情形包括代表50%以上基金單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現根據有關規定,將上述可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情形的表述修改為“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的”。 2、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獲得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基金發起人在獲得批準后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換后,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更換,由基金發起人在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關于投資者范圍 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投資者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現根據目前情況,將投資者范圍修改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 五、關于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額 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基金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六、關于基金資產的賬戶 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本基金資產以“華安上證18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名義開立基金專用的銀行存款賬戶、證券交易清算備付金賬戶、證券賬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現根據目前情況,修改為本基金資產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并以基金托管人和“華安上證18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華安上證18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關于收益分配原則 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本基金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但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單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單位進行再投資。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本基金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但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投資者事先未作出選擇的,應以現金形式分配。 八、關于信息披露 1、將發生拒絕或暫停申購(1)到(5)項情形、拒絕或暫停贖回第(3)款情形、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的情形以及其他暫停申購和贖回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時間修改為該情形發生后2日內。 2、原基金契約中規定,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銷售代理人的網點刊登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并在2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 3、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公告。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在2日內公告。 4、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5個工作日內公告。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在2日內公告。 5、將原基金契約中的“中期報告、投資組合公告”的表述修改為“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并刪除“公開說明書”的有關表述并適當替換為“招募說明書”。 6、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投資組合公告每三個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個工作日內公告。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季度報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個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公告。 7、原基金契約中規定,每六個月結束后的一個月內公告公開說明書,并應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每六個月結束后的45天內公告招募說明書,并應在公告時間15日前報送中國證監會。 九、關于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1、根據有關規定,刪除“基金的終止與清算部分”。 2、刪除臨時報告中的“基金提前終止”事項。 十、關于基金合同的效力和終止 1、原基金契約中規定,《基金契約》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現根據有關規定,修改為《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失效之日止。 2、根據有關規定,將“《基金契約》的終止”部分修改為: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6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將宣布本基金終止; (2)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資產清算 1、基金資產清算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資產清算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資產清算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資產清算。 2、基金資產清算組組成:基金資產清算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組成。基金資產清算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資產清算組職責:基金資產清算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資產清算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資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資產清算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對基金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對基金資產進行分配; (5)制作基金資產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資產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基金資產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基金資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四、基金資產清算費用 基金資產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資產清算組在進行基金資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基金資產清算費用由基金資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資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資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資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由基金資產清算組公告;基金資產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 七、基金資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資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一、關于文字修改 1、原基金契約中 “招募說明書”的定義由“….供基金投資者選擇并決定是否提出基金認購申請的要約邀請文件”修改為“….供基金投資者選擇并決定是否提出基金認/申購申請的要約邀請文件”。 2、原基金契約中所使用的“基金契約”和“本契約”的表述均統一修改為“基金合同”和“本合同”。 3、原基金契約中所使用的“基金持有人” 的表述均統一修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 4、原基金契約中所使用的“基金單位” 的表述均統一修改為“基金份額”。 5、原基金契約中所使用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的表述均統一修改為“基金份額凈值”。 6、根據目前情況,在釋義中添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條款,并將原基金契約中所使用的“中國人民銀行”的表述適當修改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修改后的《華安上證180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將發布在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huaan.com.cn)和中國工商銀行網站(www.icbc.com.cn),特此公告。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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