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監會2004年7月15日下發的《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要求,經與基金托管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協商一致,天治基金管理公司現對旗下天治財富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主要修改內容涉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和基金收益分配等,具體修改內容參見本公告附件《天治財富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修改說明。
本基金契約的修改內容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可在本公司網站(www.chinanature.com.cn)查閱。
自2004年11月15日起,新申購天治財富增長證券投資基金時未選擇分紅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請在銷售網點明示。2004年11月15日以前認購(申購)天治財富增長證券投資基金的,如果注冊登記人處沒有收到分紅方式指定信息,則分紅方式將自2004年11月15日起由紅利再投資調整為現金分紅;如果基金份額持有人想保留紅利再投資的分紅方式,可以自即日起到份額所在的網點修改分紅方式。
投資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詳細情況,請登錄本公司網站或撥打本公司客戶服務熱線(021-34064800)垂詢相關事宜。
特此公告。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天治財富增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契約》修改說明
一、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款修改:
第八條第(二)款 召集方式 改為: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及地點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但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八條第(八)款 生效與公告 改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兩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二、有關基金收益與分配條款的修改
第二十條“基金的收益與分配”中,將基金持有人的默認分紅方式由“紅利再投資”改為“現金分紅”,并加入“每年基金收益的最低分配比例為90%”及“每年最多分配4次”。
三、關于基金契約中有關名稱的修改
將“基金契約”改為“基金合同”,將“基金持有人”改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基金單位”改為“基金份額”,將“單位基金資產凈值”改為“基金份額凈值”。
四、刪除了有關基金發起人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