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國際中國精選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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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1月15日 05:51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 二○○四年十一月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運用并管理基金資產; 2)依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3)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監督本基金的托管行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管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發售基金份額; 7)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8)委托其他機構擔任注冊登記人,擔任注冊登記人,更換注冊登記人; 9)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因運營基金資產而產生的股權、債權及其他權利; 10)以自身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1)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續期內,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受理申購、贖回申請或暫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基金的除托管費率和調高管理費之外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4)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4)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分別設賬、進行基金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及基金報告。 5)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6)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7)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8)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外的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資產; 9)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1)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12)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3)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規定受理并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6)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9)確保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發出;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0)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24)監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基金托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但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資產; 2)依據本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3)依據有關法規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資產; 3)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資產; 4)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有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資產;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8)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基金托管專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并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復核基金業績報告,并報銀行業監管機構和中國證監會;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 13)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關規定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收益和贖回款項自基金托管專戶劃出;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過錯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監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但不承擔連帶責任、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0)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22)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每份基金份額代表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2.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注冊登記人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8)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9)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3.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 1.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除外);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中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而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情形: 1.調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2.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議事程序; 3)會議的表決方式; 4)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登記日; 5)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6)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7)與會者須準備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續; 8)召集人認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等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于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屬于以通訊開會的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于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會議通知公布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六個月。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七)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關規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至少1次,最多為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60%; 3.場外投資者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或紅利再投資;場內投資者只能選擇現金分紅;本基金分紅的默認方式為現金分紅; 4.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才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不滿3個月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年度收益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個月內完成;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二)中銀中國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和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并公告。 四 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1.5%的年費率計算,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0.25%的年費率計算,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二十(一)中(3)到(7)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支付,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轉換費:在條件成熟,允許基金轉換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基金轉換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其他具體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依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下調前述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七)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各類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五 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基金管理人致力于研究全球經濟和行業發展的趨勢,緊隨中國經濟獨特的發展節奏,挖掘中國主題,努力為投資者實現基金資產中、長期資本增值的目標,追求穩定的、優于業績基準的回報。 (二)投資范圍和對象 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資對象是能夠直接受益于全球經濟發展趨勢和有關中國經濟發展獨特主題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優質債券。 (三)投資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本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投資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40%,投資現金和債券資產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持有比例; 4.基金資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的,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該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投資符合上述投資限制和資產配置比例的規定。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約定比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六 基金資產凈值 (一)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本基金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后4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估值錯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當發生估值錯誤時,基金管理人立即公告、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資產凈值、份額凈值的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資產凈值、份額凈值將依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七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本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變更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2.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清算小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必須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3)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資產; 2)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價; 4)對基金資產進行變現; 5)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進行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基金資產中支付。 4.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由清算小組公告。 6.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 八 爭議解決 各方當事人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可向托管人注冊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代理人和注冊登記機構辦公場所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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